索引号: SL135042/2014-02813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布机构: 双滦区大庙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10-0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大庙镇计生政务公开
2014-10-0909时10分 浏览次数:

1、生育调节
1、生育第一个子女: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进行登记。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生育第二个子女: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在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子女的,
10)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以下的,
11)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出情况的。
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妇女再生育的年龄应当在26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在四年以上,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以下的”,不受生育间隔和再生育年龄的限制。
2、奖励与社会保障
1、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夫妇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予男方护理产假10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2、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节育手术确需需要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农村居民可以由乡、民族乡、镇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3、对自愿终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独生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有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三)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在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4、应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名额,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
5、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省中考、高考试,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注:县政府如有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可增加内容)
3奖励扶助需要公开的内容
(一)奖励扶助的范围和标准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5、独生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享受奖扶的年龄可提前到50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每年可享受960元的奖励扶助,直到亡故为止。
4、流动人口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要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要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认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
6、法律责任
1、凡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上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依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上述第4、5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4项征收。
2、不符合《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1000元的金额征收;
(二)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2000元的金额征收;
(三)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政策外生育二孩标准征收。
3、对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2000员的罚款。
7、收费标准
1、《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工本费:0元;
2、病残儿鉴定费:0元;
8、举报电话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0311-87046044
承德市计生委举报电话:0314-2050097
双滦区计生局举报电话:0314-4044261
大庙镇计生办举报电话:0314-4092026
9、其它
1、本年度大庙镇共出生人口总数为175人,男孩89人、女孩86人,其中一孩108人、二孩58人、多孩9人、政策内生育158人,符合政策生育率90.29%。
2、本年度大庙镇一胎怀孕登记人数102人,实际登记人数102人;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人数43人,发证人数43人;
3、大庙镇社会抚养费应征76000元,实际征缴金额76000元,实际征收人数9人。
4、大庙镇计生站负责人:丁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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