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设定依据充分予以保留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事项41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62项)
一、双滦区发展改革局(行政许可事项3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5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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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200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核准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 2.《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于2014年12月8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 |
0200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编写节能评估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于2010年9月17日发布) |
节能专项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1项。 |
3 |
02005 |
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 |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于2014年5月17日发布) |
资金信用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 |
出具经审计的企业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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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附件2
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此类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行政许可事项4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4项)
二、双滦区发展改革局(行政许可事项3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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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200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核准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 3.《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于2014年12月8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
不收费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2第2项。 |
3 |
0200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于2010年9月17日发布) 2.《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冀政办函[2008]20号,于2008年7月21日发布)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报告 |
不收费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2第1项。 |
4 |
02005 |
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 3.《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于2014年12月8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
不收费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2第2项。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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