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5/2018-03441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双滦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18-03-2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2018年2月5日来我局报到,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在朱某某报到后,司法所告知了朱某某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并讲明了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但在缓刑考验期间,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不服从管教,于2018年2月7日至8日,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无故关机超六小时(89.4小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2018年2月9日,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抽查人机分离,给予书面警告一次;2018年2月11日,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按规定参加学习,给予书面警告一次;2018年2月17日,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请假私自越界,给予书面警告一次;2018年3月18日至21日,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定位手机无故关机超六小时(80.9)小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共给予书面警告5次。
2018年3月22日,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司法局提交了朱某某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经司法局核实,于2018年3月22日,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据送达双滦区人民法院,并抄送至双滦区公安分局、双滦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26日,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做出《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2018年3月28日,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被双滦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刑罚。
朱某某,不服管教、不遵管理规定,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被撤销缓刑是其咎由自取。
这起撤销缓刑的案例向正接受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今后双滦区司法局将继续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对不服从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坚决依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严肃处理,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服刑,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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