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5/2018-0344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双滦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8-03-2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
2018-03-2916时20分 浏览次数:

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于20181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130日起至2019129日止,201825日来我局报到,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在朱某某报到后,司法所告知了朱某某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并讲明了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但在缓刑考验期间,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不服从管教,于201827日至8日,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无故关机超六小时(89.4小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201829日,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抽查人机分离,给予书面警告一次;2018211日,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按规定参加学习,给予书面警告一次;2018217日,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请假私自越界,给予书面警告一次;2018318日至21日,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定位手机无故关机超六小时(80.9)小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共给予书面警告5次。

2018322日,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司法局提交了朱某某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经司法局核实,于2018322日,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据送达双滦区人民法院,并抄送至双滦区公安分局、双滦区人民检察院。2018326日,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做出《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2018328日,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被双滦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刑罚。

朱某某,不服管教、不遵管理规定,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被撤销缓刑是其咎由自取。

这起撤销缓刑的案例向正接受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今后双滦区司法局将继续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对不服从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坚决依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严肃处理,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服刑,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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