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22/2019-1528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双滦区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19-02-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2-2210时16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双滦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双滦环罚〔2019〕4号
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03MA07RDL69K 地址: 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桂民
我局于 2019 1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一烤漆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5%给予罚款。”的规定,处新建烤漆房建设项目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五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肆仟肆佰捌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 户名: 承德市财政局 账号: 5094000104005778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滦区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滦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双滦区分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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