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6/2019-0509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双滦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9-07-2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双滦区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
2019-07-2417时02分 浏览次数: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17]100、《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承德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承市民通字[2018]58的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引导、鼓励、参与养老体系建设,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具体如下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开展培育、评定星级养老机构工作,依据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养老机构积极参加星级评定,实现以星级评定促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

(一)评定机制

1.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评定。

成立由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省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问题争议处置的审核认定工作。

2.市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一星、二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并对申报三星(含)以上等级养老机构的资料进行审查。

成立市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一星、二星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问题争议处置的审核认定工作。

3.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组织申报工作,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4.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每年组织一次,获得星级等级的养老机构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发通报、颁发星级标牌。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之日起计算。

(二) 评定条件

1.养老机构申请参加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⑴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内或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年检(年报)合格;

⑶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

⑷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⑸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⑺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⑻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资质。

2.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评定或终止评定:

⑴未达到《评定细则》中评定必要条件的;

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⑶首次申请参评前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或有欺老虐老行为的;

⑷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⑸存在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⑹存在违反评定纪律,干扰评定工作行为的;

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评定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依据星级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星级评定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⑴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⑵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⑶养老机构星级自评报告;

⑷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初审。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视情提出准予评定、不予评定的初审意见,告知参评养老机构,报市级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三星(含)以上等级的养老机构,审查其自评报告真实性,视情提出准予评定、不予评定的审查意见,告知参评养老机构,报省级民政部门。

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审查情况,向参评养老机构提出调整评定等级的建议,参评养老机构应根据建议重新进行自评,递交申报材料。

3.评估。 省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市级民政部门依据初审意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一星、二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组成具有医疗、养老护理、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评估小组,采取审阅资料、实地检查、现场演示、询问测试等方式,对参评养老机构进行全面评估。一星、二星级养老机构评估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评估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4.抽检、公示。省、市民政部门分别对同级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

省、市民政部门分别对同级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区民政局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异议、争议和举报事项,并给予答复。

省、市民政部门根据评估、抽检、公示结果,形成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建议报告。

5.审定、公布。省、市评定领导小组审议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建议报告,审核确认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

市级民政部门上报一星、二星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6.复评、晋级。养老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复评或申请上一等级评定。评定通过的,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换发星级标牌;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或评定未通过的,有效期届满后星级等级自动失效,原星级标牌由民政部门收回。

养老机构获得星级等级满一年后,即可申请上一等级评定。评定通过的,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换发星级标牌;评定未通过的,保留原星级等级至有效期届满。

复评、申请上一等级评定、原星级等级失效重新申请的,依照首次申请星级评定有关程序办理。

(四) 评定结果运用

1.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评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税收优惠、参加表彰奖励的参考条件。

(五) 监督检查

1.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评估结果抽检合格率低于95%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通报警示;对星级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终止其评定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2.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星级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随机抽查率不低于20%。

3.星级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保留原星级等级:

⑴存在风险隐患的;

⑵被投诉举报经查证,情况轻微的;

⑶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星级标准和违规行为的。

4.星级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星级等级,收回星级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⑴存在欺老虐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⑵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⑶发生第二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⑷存在非法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⑸拒绝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⑹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被取消星级的养老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二、养老机构入住老人能力评估

健全和完善养老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系统行业标准体系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评估方式: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

评估指标:一级指标共4个,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二级指标共22个,日常生活活动包括10个二级指标,精神状态包括3个二级指标,感知觉与沟通包括4个二级指标,社会参与包括5个二级指标。 (附:老年人能力评估 MZ/T 039-2013

评估结果运用:区民政局依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科学确定服务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

三、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制度

实施范围及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

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

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不含已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

2.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省级财政按照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3.政策衔接

同时符合经济困难的高龄补贴、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他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收入。

4.补贴方式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以代金券形式发给服务对象。

工作流程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中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河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老人身份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3、2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

2.材料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对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和审批意见,并登记备案。同时提出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每月15日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申请人对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的生活能力状态评估结果持异议的,可向辖区民政局申请复评,辖区民政局可委托其他第三方组织进行复评。复评未通过的,由申请人承担复评费用,申请人再次申请复评需间隔6个月。户籍跨区流动的失能老年人,跟踪评估数据可在属地民政局之间进行跨区流转。

3.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民政部门的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于每月底前将资金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符合标准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补贴自老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4.评估标准。区民政局组织第三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和审批意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开展生活能力评估工作。

年度审核制度

享受补贴的老年人,在每年7月底前,由本人或其赡养人持身份证和6至7月的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及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河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认证表》,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手续。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区民政局存档备案。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入户复查,形成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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