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6/2019-22159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双滦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19-07-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17】100号、《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8】28号、《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通知》承市民通字【2016】70号的文件要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确保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科学合理、规范运作、精准高效,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改革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我区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认真落实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补助政策
(一)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补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并在民政局依法备案的新建或利用自有房产改(扩)建和租赁形式开办的,且运营满一年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报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省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新建或利用自有房产改(扩)建的养老机构:(1)2017年1月1日之后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在2019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民政局备案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运营满一年且年检合格。(2)新(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数按建筑面积每42平方米为一张床位计算。(3)机构信息录入“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
租赁房屋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签订5年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且运营满1年。
2.补贴标准: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建、购置的养老(含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二是对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张床位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改(扩)建补贴;三是属于租赁房屋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张床位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市级对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
1.补贴条件:未享受过市级一次性建设奖补,当年未申请运营奖补。2015年12月1日以后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在2019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民政局备案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运营满一年且年检合格。
2.补贴标准:对社会力量通过购置土地新建和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的建设奖补;对于社会力量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建设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由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建(含租赁)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2.补贴条件:(1)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咨询和应急服务等,且运营满一年的;(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 2016)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 2016)相关要求的。
3.补贴标准:新建面积在750平米(含)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50-8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面积在750平米以下的,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属于租赁性质的,按新建补贴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一次性补贴。省级财政对直管县按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助、非直管县(市、区)按60%给予补助;设区市对非直管县及辖区的补贴标准由所在设区市确定。
4.补贴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市、县(市、区)视情况可以一次性拨付到服务机构,也可以分年度兑付。
(三)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护理)补贴
补贴范围: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许可或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省级养老机构运营(护理)补贴:
1.补贴条件:(1)连续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2)年度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管理纠纷;(3)入住老年人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且满意率达到90%以上;(4)机构信息录入“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
2.补贴标准: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护理)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省级财政对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入住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占用的床位每月给予300元的运营(护理)补贴,对入住的自理老人占用床位,省级财政每月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
运营补贴入住老年人数的计算方式为:上年度实际入住老年人数=每月1日入住老年人数之和/12个月。
市级对养老机构给予运营奖补:
1.补贴条件: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年度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当年未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年度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2.补贴标准:对连续运营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200元奖补,按年发放。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补贴
1.补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由村委会组织新建、改扩建或多村合建的农村互助幸福院。重点支持小、散、远,居住分散,进行集中建设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2.补贴条件:(1)新(改)建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有室外活动场所。(2)设有日间照料室和床位、老年人活动室等。
3.补贴标准:根据农村互助幸福院新建面积,省级财政给予20-8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属于改建性质的补贴标准减半。
(五)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1)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2)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3)不含已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2.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60周岁(含)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省级财政按照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老年人服务补贴。
3.补贴方式: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以代金券形式发给服务对象或养老服务机构。特殊情况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发放现金。
(六)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许可或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
2.补贴条件: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诉讼费用责任;第三者责任等。
3.补贴标准:省级财政对参加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给予补贴,每保险年度每床补贴80元(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参保月数补贴),不足部分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承保机构由各地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理赔额度原则上不低于省统一招标时确定的赔偿费率。
(七)养老护理人员一次性补贴
1.补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实现稳定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养老护理专业的毕业生或参加短期养老护理培训班的人员。
2.补贴条件:(1)完成养老护理专业培训;(2)通过职业技术鉴定,获得养老护理员(护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2016年及以后年度在本省养老服务机构就业1年以上。
3.补贴标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2015年7月之后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专科毕业生,从业满2年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2000元,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发给本人;从业3年以上,并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职业资格补助3000元。
(八)“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基地和星级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1.补贴范围:被评为全国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基地或全国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基地的社会办养老护理机构;被评为二星至五星级的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上年度被批准为全国“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基地或示范基地;上年度被评为河北省二星至五星等级社会办养老机构。
3.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爱心护理工程”基地,省级财政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星级社会办养老机构,省级财政给予2-8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按照星级从低到高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奖补。
(九)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补助
1.补贴范围:从2018年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物联网”技术,推进智慧养老,辐射本行政区域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2.补助条件:(1)养老信息服务能够辐射本行政区域;(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系统、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工作运转正常;(3)能提供社区内双向沟通交流服务;(4)签约服务老年人数不少于县(市、区)老年人口总数10%。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新建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级财政按10—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省级财政将给予重点扶持。
(十)社会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
1.贴息范围:新建、扩建、购置及租赁用房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包括公建民营类)。
2.贴息限额:从2018年起,养老服务机构项目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市级奖补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1.申请。申请奖补的养老机构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年检合格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
2.审核。各县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县区财政部门对申请奖补金额进行审核。各县区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收集各地审核通过的材料后,填写《承德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奖补申请汇总表》和《承德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奖补申请汇总表》,撰写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逾期将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3.分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县区上报材料按程序进行分配。
4.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四、奖补资金的使用
各县区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用好奖补资金。
五、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绩效评价。各市、县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部门(单位)预算、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政策衔接。同时符合经济困难的高龄补贴、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他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收入。
(三)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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