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1/2020-27184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双滦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0-04-06 | 文件编号: 双滦政发〔2020〕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管理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双滦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解读链接:http://www.slq.gov.cn/art/2020/4/6/art_3827_655603.html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双滦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国家和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等条件下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相同。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被征地农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政策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积极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保障对象,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被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双滦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籍。
(二)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实际承包了土地。
(三)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
(四)2018年1月1日起,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被征地户人均失地率70%及以上的。
第五条 被征地户人均失地率的计算方法:
被征地户人均失地率=历年累计被征用土地面积÷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100%。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补贴年龄的认定,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2018年1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以本方案实施之日为基准日(以下简称基准日)。本方案实施后征收土地的,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征地告知书》为基准日。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农民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不属于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或在企业(含个体雇工和社会团体)工作的被征地农民,已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1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和退休的人员。
(三)已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
(四)办理参保前,户籍已迁出本村、已经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被征地农民(含符合参保条件尚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前死亡人员)。
(五)非政府行为征地和以租代征所产生的失地农民,及个人行为收储、租赁和拆迁产生失地的。
第三章 认定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将被征地农民登记造册并填写《双滦区被征地农民认定表》(附表一)。同时被征地农民本人提交《双滦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附表二)及以下材料:1.二轮承包土地台账和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征地补偿协议、征地领款表或被征收土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二)村民委员会初审。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村、组所在地张榜公示7天,确保无异议后,在初审栏内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同时将认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当地乡(镇)政府进行核准确定。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本人选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填写《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享受本次基本养老参保政策承诺书》(附件三)。本人拒不填写的,在附件三上将情况注明,并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和包村干部签字见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确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定,确认后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乡镇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相关材料整理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认定结果核算缴费金额和补贴标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关参保和缴费手续。
(四)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各乡(镇)提供区政府拟上报征收地块的时间、批号、范围、亩量和类别等相关数据。
第四章 参保补贴政策和标准
第九条 参保及补贴政策: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择不能更改。
(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均按照应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年限减去在企(事)业或以企(事)业身份的缴费年限后,确定为实际补贴年限;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被保障对象,在计算实际补贴年限时,应扣除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年限;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征地参保补贴。
第十条 参保补贴标准=基准日的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12%×实际补贴年限。
第十一条 补贴年限的确定:
(一)对于基准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二)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不足15年的,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且男未达到60周岁、女未达到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周岁/女40周岁,享受距15年差额的参保补贴;
(三)对于基准日男年满46周岁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享受5年的参保补贴;
(四)对于基准日男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0周岁,享受3年的参保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方式的确定:
(一)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障对象,参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按照第十一条(二)规定享受补贴人员,本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且完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凭年度缴费凭证,依次报销统筹部分,参保补贴报完为止。如有剩余年限计算出补贴金额后,需逐年缴费,凭缴费凭证,报销年限补贴金额,参保补贴报完为止。按照第十一条(三)(四)规定享受补贴人员,按照实际享受参保补贴年限,计算出补贴金额,需逐年缴费,凭缴费凭证,报销年限补贴金额,参保补贴报完为止。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扣除相应年限的参保补贴。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保障对象。享受补贴的参保人员,按照实际享受补贴年限,计算出补贴金额后,将补贴金额一次性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待遇计发办法:
(一)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
(二)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已达到或超过年满60周岁(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补建个人账户),从一次性参保补贴全部到账后的下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
2.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统一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3.被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区政府支付终身,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五章 特殊人群参保
第十四条 经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需在退役、毕业(肄业)、刑满释放当年办理参保手续,次年按照政策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贴,基准日与同期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基准日相同,补贴标准及享受补贴政策相同。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保障对象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按照本方案规定享受相应的参保补贴。
(二)符合参保条件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按照本方案规定享受相应的参保补贴。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保障对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服刑期间(包括缓期执行)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服刑期满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可按本方案规定享受一定年限的参保补贴。补贴年限和服刑期间重叠的,参保补贴年限按应享受补贴年限减去服刑年限计算。
以上三种情况需在退出现役、毕(肄)业和刑满释放当年,按本方案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贴,当年不选择参保和缴费,视为自动放弃当年享受参保补贴权利。
第六章 有关政策衔接
第十五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以职工身份缴纳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被征地农民的基准日、补贴标准执行,享受补贴年限按被征地农民应补贴年限减去已参加养老保险年限确定。
第七章 社会保障费管理和筹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款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根据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需求及时拨付。
第十八条 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或区政府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金足额划入财政存款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办理退款手续,由财政部门将存款本金全额退回,有关材料、银行流水单及原卷宗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以区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外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认定时本人有意隐瞒,一经核实,参保补贴予以追回,并取消参保资格,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核算参保补贴,并办理补贴缴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征地报批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障审批手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审材料主要包括:1.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原件一份,如已提供不再重复提供);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原件一式六份);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报告(原件一份);4.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函(原件一份);5.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银行进账单及预存款收缴单位的收据凭证(复印件各一份,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收缴单位的印章)
6.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复印件一份);7.《双滦区×××项目被征地农业人口明细表》(原件一份);8.确定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筹集标准的有效文件(原件一份,如已提供不再重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缴纳社会保障费和风险金,按照“先缴后保,不缴不保”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参保补贴,补贴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标准为:社会保障费=征收农用地总面积(亩)×征地区片价(万元/亩)×35%;风险基金=土地征收总面积(亩)×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20%。区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定期发布社会保障费和风险金的提取比例。
(二)其他渠道筹集。
第八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区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参保和身份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拟定和经办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土地调查结果确认相关材料;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加强政策宣传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责任主体作用,组织村委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答疑解惑,真正做到被征地农民人人皆知,决不能因为政策宣传不到位而影响这项工作的整体推进,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参保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要求进行归档,确保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每年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开展当年参保缴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双滦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双滦区被征地农民认定表
3.双滦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
4.双滦区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享受本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承诺书
附件1
双滦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全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双滦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孙喜明 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王振永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鹏程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韩文军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
郭海峰 区财政局局长
孙启泉 区审计局局长
段景雨 区税务局局长
赵晓集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军 区信访局局长
李 巍 双塔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崔艳菊 滦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代凤龙 大庙镇人民政府镇长
高 峰 偏桥子镇人民政府镇长
倪 春 西地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光辉 陈栅子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 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鹏程同志兼任。
附件2 双滦区被征地农民认定表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特殊人员标志:□现役军人 □服刑人员 □16周岁以上在校生 □其他 □无 | |||||||||||||
选择参保情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家庭成员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与户主关系 | |||||||||||
户主: | |||||||||||||
被征地前拥有土地面积: | |||||||||||||
历年被征地情况 | |||||||||||||
序号 | 被征地批次或项目 | 失地面积 | 批复或公告日期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 计 | |||||||||||||
失地比例: % | |||||||||||||
村初审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复审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乡(镇)政府、人社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双滦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 人 申 请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是 乡(镇) 村村民。
按照《双滦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规定,自愿选择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不再更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双滦区被征地农民
自愿放弃享受本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为双滦区 乡(镇) 村村民,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享受本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
特此承诺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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