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1/2021-3364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双滦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26 文件编号: 双滦政办〔2021〕4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双滦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2609时16分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双滦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双滦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根据《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1〕88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管理监督到位、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效益持续发挥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

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二章确权登记

 

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六条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台账内容应当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型、资产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资产规模(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管护责任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七条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考虑资产形成过程、资金构成和实施方式,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一)区镇村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区镇两级跨镇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经营性资产,由区政府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三)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到期后,由区政府出台具体办法,由镇政府全程跟踪,区直相关行业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

(四)对投入到龙头企业、较大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本,资产资本规模较大,并由区级实施管理的项目,产权一般归区政府所有,资产资本应保值增值。

(五)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六)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七)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三章运营管护

 

第八条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于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管护能力要求较低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参与管护。

(二)对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农村饮水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三)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第九条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区级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第四章收益分配使用

 

第十条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最低指导标准由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或区政府)综合考虑资产资本收益扶贫项目所属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回报率、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等,合理确定资产收益水平。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经营性资产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每年至少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村集体可计提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

(一)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

1.用于开发公益岗位支出。用于村级护林员、保洁员、巡河员、防疫专干、安全巡护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岗位或临时性岗位,带动村内有劳动力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加就业收入。

2.用于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小微奖补支出。用于选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先进典型,予以小微奖励,激发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内生动力;设立家庭困难户临时救助金,对生活特别困难、家庭因病因灾产生临时性困难的老弱病残或无劳动能力家庭予以资助,帮助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家庭顺利渡过难关。

(二)安排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在满足扶持村内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前提下,村集体可以计提不超过60%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和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村级公益事业。

(三)村级扶贫项目收益不能满足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需要时,不得安排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

(四)区级帮扶项目收益,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需要,提出收益具体分配使用意见,报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用于全区的,由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用于支持镇和村的,由区财政局拨付相关镇、村,按本条使用要求,由镇、村履行程序后安排使用。

(五)在过渡期内,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自然减少的,其收益权可由村集体调整给其他防贫监测户、收入不稳定的脱贫户或收归村集体所有,报镇备案。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出现下列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在双滦区政府网站、公开栏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要履行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主体责任,对全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明确相关部门、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发改、教体、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住建、卫健、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第十七条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因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等引发的争议,由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逐级裁定处理。对区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同区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我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政策解读:/art/2021/10/26/art_3827_816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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