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1/2022-35247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滦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10-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21〕84号)要求,研究制定了《承德市双滦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各有关部门要照单履责,加强排查,打非治违,严格监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承德市双滦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 ||||
序号 | 责任部门 | 监管依据 | 职责边界 |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
1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5.《承德市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双滦政发〔2020〕19号) 6.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承市政规字〔2021〕1号) | 1.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山体未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而仅护坡护坝发生了坍塌、滑坡、沉降等问题,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山地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高切坡、深开挖,自然坡度在25%及以上的山地,以及其他需要修建体量较大护坡护坝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块,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开发建设。 |
2 | 区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承德市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双滦政发〔2020〕19号) | 1.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山体未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而仅护坡护坝发生了坍塌、滑坡、沉降等问题,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
3 |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承市政字〔2020〕30号) 8.中共承德市双滦区委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双滦区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方案的通知》(双滦字[2020]3号) | 1.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山体未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而仅护坡护坝发生了坍塌、滑坡、沉降等问题,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对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对有关部门移交的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协调属地单位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
4 | 区行政审批局 | 1.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护坡护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15号) 3.《承德市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双滦政发〔2020〕19号) 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承市政规字〔2021〕1号) | 1.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山体未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而仅护坡护坝发生了坍塌、滑坡、沉降等问题,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严格施工许可证颁发程序,对未办理质量监督备案和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
5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承德市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双滦政发〔2020〕19号) | 1.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山体未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而仅护坡护坝发生了坍塌、滑坡、沉降等问题,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严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验,对建设用地土地整理过程中形成的陡坡陡坎未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或对评估确认存在地质灾害危险未进行治理的,不予出具安全生产条件核验报告。 |
6 | 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承德市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双滦政发〔2020〕19号) | 1.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山体未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而仅护坡护坝发生了坍塌、滑坡、沉降等问题,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负责管养范围内干线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已移交路段由接养部门负责),对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的进行监督核查,依法查处影响公路护坡护坝安全稳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行为。 |
7 | 区应急局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承德市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双滦政发〔2020〕19号) | 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有关的地质灾害事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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