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1/2022-3492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双滦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0-1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滦区居民小区卫生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3-2210时31分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基本医疗服务向城市社区延伸,加快推进城市居民小区卫生站设置全覆盖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居民小区卫生站设置全覆盖的通知》(冀政办传〔202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建设任务和完成时限

双滦区内全部城市居民小区,原则上要设置卫生站。2021年8月份以来已设置的小区卫生服务点,按要求改建为小区卫生站;未设置卫生服务点的,可按照统一标准因地制宜通过新建、改建、租购并举等多种形式,推进政府举办小区卫生站建设。全区拟建设28个居民小区卫生站,新建、改建小区卫生站工作,务必于2022年4月10日前全部完成,实现全覆盖。4月底前,迎接省、市集中现场验收。

二、具体标准和管理要求

(一)功能定位。小区卫生站以小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承担三项职能:一是组织动员小区居民,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等重点人群,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是参与小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测温、验码、登记、消毒等工作,配合对重点风险人员落实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协助进行发热人员转运;三是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办的基本医疗等其他服务。小区卫生站24小时全天候为居民提供服务,打造群众身边的安全卫士。区卫健局负责小区卫生站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二)建设标准。2000人(含)以上的小区设置一所卫生站,不足2000人的小区按照“就近相邻、每2000人至少设置1所”的原则联合设置卫生站。小区卫生站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临时隔离房间单独设置;至少配备1名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配备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注射器、人脸识别测温仪(可与市政务云平台对接)、消毒防护用品、药品柜和电脑(联网)、打印机、桌椅等必要的办公用品。(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住建局、区资规分局、区人社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发改局)

(三)统一名称。所有新建改建的小区卫生站均按照“小区名称+卫生站”的原则统一命名、统一标识,区卫健局负责小区卫生站标识设计,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行政审批局)

(四)实现一体化管理。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小区卫生站实行人、财、物和业务统一管理。小区卫生站医务人员工资薪酬及日常运行经费,比照当地纳入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现行资金保障渠道管理。符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的,可统筹上述资金予以保障。小区卫生站所需药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采购、配送,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诊疗费等收费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结算。区卫健局负责小区卫生站一体化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小区卫生站医务人员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和日常运行经费。(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区直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区人社局负责医务人员招聘工作,组织小区卫生站业务指导、考核管理等工作;各镇街负责小区卫生站选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小区卫生站内部功能分区、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和医务人员变更、注册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小区卫生站建设、人员待遇、日常运行的资金保障。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资规分局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全力配合,支持小区卫生站建设工作。


附件:双滦区居民小区卫生站建设领导小组暨工作专班


双滦区居民小区卫生站建设领导小组暨

工作专班


组  长:辛国勇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孙晓鸥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郭  利  区卫健局局长

兀国兴  区发改局局长

王鹏程  区人社局局长

郭海峰  区财政局局长

孟凡丽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王  军  区城管局局长

宫静宇  区民政局局长

卢胜利  区住建局局长

成林军  区资规局局长

张  雷  双塔山镇镇长

于  健  大庙镇镇长

徐树生  西地镇镇长

高  巍  元宝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雪源  钢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董  楠  秀水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郭利同志担任。


http://www.slq.gov.cn/art/2022/3/22/art_3827_881678.html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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