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1/2023-0047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双滦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1-1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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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原《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双滦政发[2022]1号)进行了修订。现《承德市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稿)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承德市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双滦区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青苗等其它附着物和地下设施均属于被征收对象。在征收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及时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双滦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审计、资规分局、土地收储中心、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按照《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滦区土地征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土地收储中心。

 

第二章  征收补偿标准和原则

第六条土地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2020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定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上再增加支付一年的补偿费,补偿标准按不高于2000/亩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涉及临时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情况。

第七条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认定原则及补偿标准:

(一)宅基地认定原则和补偿面积:

1.宅基地认定原则:宅基地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面积、用途等事项为准,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可以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受理。

2.宅基地补偿面积:每宗占地面积0.3亩及以下的村民宅基地补偿费用,已包含在安置建筑面积内,不再另行补偿;超出0.3亩的合法面积,在扣除房屋占地面积后,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价予以补偿。

(二)宅基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原则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和迁建安置三种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之一。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予以安置。三种安置方式均按照实物补偿安置标准的面积数计算安置房面积后,根据被征收人选择方式给予相应补偿安置。

1.实物补偿安置标准:

1)每宗宅基地给予安置建筑面积220安置房;

2)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已获依法审批但未建房,选择实物补偿安置的,给予安置建筑面积220安置房;

3)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20/宗宅基地的标准给予实物补偿安置奖励;

4)经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共同认定符合应批未批宅基地条件的,可按安置房回购价格购买选房方案中任一户型安置房或者享受2万元货币补偿。参与认定的各单位均应在认定结果确认单上加盖公章作为认定依据;

5)被征收人依据选房方案的户型选房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不大于20, 可按区住建局划定的宅基地所坐落片区的安置房回购基准价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每宗宅基地按照实物补偿安置标准的面积数乘以1805元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承德市双滦区地上附着物评估统一参照标准》中规定的四种类别主房的四个一等等级平均评估标准1805/㎡)

3.农宅迁建补偿安置标准:

1)迁建安置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征收人的安置用地;

2)确需审批宅基地的,由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宅基地审批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被征收人及被征收人所在区域是否具备迁建审批条件,以及审核迁建用地的可行性后,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3)每宗宅基地按照实物补偿安置标准的面积数乘以1805元计算补偿金额(《承德市双滦区地上附着物评估统一参照标准》中规定的四种类别主房的四个一等等级平均评估标准1805/㎡)

4)迁建安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0.3亩,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异地迁建费4万元,由被征收人依据相关规定自行申请迁建安置用地,并自行承担迁建安置用地所需支付的土地补偿款等相关税费。

(三)宅基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认定原则和补偿标准:

1.宅基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认定原则:

1)被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面积、用途等事项为准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记载事项有错误,可以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受理;

2)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未取得审批部门发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建设文件,经认定方村民委员会、镇政府认定后,可按照实际建设面积认定。认定方应在认定结果确认单上加盖公章作为认定依据。

2.宅基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宅基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本法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规定时间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宅基地上房屋的主体建筑超出批准或认定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资产评估价格80%给予奖励;

3)除前款规定的宅基地上房屋的主体建筑超出批准或认定宅基地面积给予奖励补偿外,其余宅基地范围外未经审批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但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按最高不超过300/给予拆除费用(水泥等硬化地面不给予拆除费用)。

第八条设立优惠期奖励金。凡在设定的优惠期内按期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均可享受奖励金。优惠期奖励金设定为3万元/0.5万元/宅,具体优惠期和奖励额度的划分由镇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第九条回迁选房顺序按照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的顺序号确定,按照先验收合格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回迁。同一时间验收无法确定先后顺序的,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以“抽签”等方式确定回迁顺序号。

第十条符合回迁选房条件的被征收人有下肢严重残疾或双目失明致使行走困难的,以诊断书、鉴定书或者残联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资料为准,经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可优先选择首层住宅。

第十一条采取实物补偿安置的,本着就近安置的原则选择回购房源。回购房源可从新建安置房、辖区内存量的期房或现房中选择,具体回购房源由区住建局会同镇政府提出回购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回购方案中需明确回购价格,安置房回购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确定。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全区安置房回购价格和市场价格评估的具体工作。回购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镇政府依据回购方案组织制定具体选房方案。

第十二条在原址或异地通过集中新建安置房方式进行实物补偿安置的, 安置房基本户型可按70㎡、90㎡、110㎡或80100120设计,最终面积以测绘部门实际测量核定为准;采取期房或现房方式回迁的,安置房基本户型以期房或现房实际户型为准。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依据选房方案的户型和面积选房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大于20的,可以扩室至选房方案中的任一户型。扩室后增加面积20(含)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回购价格购买;扩室后增加面积20㎡(不含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被征收人依据选房方案的户型和面积选房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不大于20的不允许扩室,按区住建局划定的宅基地所坐落片区的安置房回购基准价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安置房配建地下室或车库的,可根据被征收人需求与安置房同时选房,购买价格按回购价格购买。

第十五条安置房建设标准:室内墙壁和屋顶毛坯,不做装修;地面为混凝土(砼)毛地面;楼口安装楼宇门,户门安装防盗门;卫生间及厨房不做装修;楼房主体及内外网等符合国家建筑规划验收标准。

第十六条搬迁补助费支付标准:按照被拆除主房的建筑面积以15/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过渡费支付标准: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选择农宅迁建补偿安置的,自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交付土地之日起,按照被拆迁主房的建筑面积以15//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12个月过渡费,超出12个月的不再支付过渡费;选择实物补偿安置的,自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交付土地之日起,按照被拆迁主房的建筑面积以15//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直至发布交房公告之日止。

第十七条安置房需要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取暖费、契税按国家规定标准由被征收人承担和支付。上述费用可由镇政府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按标准从被征收人所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中代收代缴。在最终交付安置房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八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前,宅基地上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并持有合法存续营业执照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最高不超过50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费。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合法用地批准手续或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面积以评估公司现场核实确认面积为准。

对国家政策或行业规定免税或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参照前款规定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费

第十九条宅基地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执行包干价(仅限于耕地等农用地),按2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如不选择包干补偿,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后可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值补偿。其中对不选择包干补偿的林木,栽植密度按行业标准控制,超出行业标准的按苗圃补偿,不选择包干补偿的被征收人,所属地上附着物不再享受2万元/亩包干补偿。

(二)青苗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尚未耕种的土地不予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已经种植的土地,青苗损失补助费最高不超过2000/亩。

(三)坟墓迁移补偿。迁坟新址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区资规分局、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配合选址。

1.村集体具备集中统一安排坟址条件的,被征收人可向村集体集中统一安排的坟址迁移,每座坟墓补偿10000元(三年以内新坟补偿12000元);

2.村集体不具备集中统一安排坟址条件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址迁移,每座坟墓补偿12000元(三年以内新坟补偿15000元),补偿费用包含迁坟新址补偿及迁移费用。

第二十条对宅基地范围之外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进行征收,按照重置成本法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地上建(构)筑物等其它附着物进行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超过合法用地审批面积之外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但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最高不超过300/给予拆除费用(水泥等硬化地面不给予拆除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构)筑物,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经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审核确认后,上报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认定符合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条件的,可按照实地勘测的建筑面积认定,按照重置成本法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本办法施行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构)筑物,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文件的,不予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拆迁获得货币补偿的,为壮大集体经济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回购价格回购一定比例可经营性商业地产并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依法审批的用地界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批准建设文件的,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三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二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被征用的土地或者房屋等建(构)筑物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土地或者房屋等建(构)筑物被征用或征用后损失、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经区政府审核后由区资规分局依法确定拟征收范围,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区资规分局要与区发改等部门建立长效动态的沟通衔接机制,确保相关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后,区资规分局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区资规分局应当向镇政府和被征收人提供拟征收土地范围图,并根据镇政府和被征收人需求对拟征收土地范围进行勘测定界放线,现场划定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不给予拆除费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形成的违法建(构)筑物、逾期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但是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最高不超过300/给予拆除费用(水泥等硬化地面不给予拆除费用)。

第二十七条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后,区资规分局与区水务局核实确认拟征收范围内存有林地的,按项目报批的(含公路、铁路等),由用地项目单位作为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相关审批手续;按批次报批的,由区土地收储中心作为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镇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并对真实性负责,区资规分局要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土地现状调查涉及房屋等附着物清点调查评估的,镇政府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清点调查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者委托区资规分局或区土地收储中心采购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点调查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镇政府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被征收的土地、建(构)筑物、附着物有权属纠纷的,由镇政府先行组织权属纠纷调解。权属纠纷无法调解的,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土地现状调查的,由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公证处等相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对相关证据进行文字和影像留存,以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补偿费待权属纠纷处理后再予以发放。

被征收人对清点调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三日内书面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清点调查评估,由评估机构对结果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镇政府和被征收人可以共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清点调查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和评估费用的承担人:

(一)第二次评估价格少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或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评估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第二次评估价格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费由镇政府承担;

(三)第二次评估价格等于或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百分之十的,镇政府组织有关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评估费由镇政府承担。

第三十条区资规分局应当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评审意见,对是否开展土地征收做出决策。评估报告结论为低风险等级的,可以开展土地征收,但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评估为中风险等级的,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应在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开展土地征收;评估为高风险等级的,应当做出不再开展土地征收的决策,或者在调整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区资规分局和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要跟踪了解土地征收决策实施情况,实时掌握不稳定风险因素,落实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决策实施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调处化解工作,确保决策顺利实施。决策实施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区政府将视情况采取暂停实施、调整实施或终止实施的措施。

区资规分局在申报征收土地时,需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三十一条区资规分局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资规分局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土地范围(另附范围图并张贴);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三)征收目的;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五)安置对象;

  (六)安置方式;

  (七)社会保障;

  (八)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九)异议反馈渠道;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补偿安置公告中的异议反馈渠道向区政府提出,区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应。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区资规分局要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中对听证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第三十四条公告期内,被征收人就补偿标准、权属、地类、面积、范围等提出异议的,相关部门和镇政府可采取如下方法和措施处理:

(一)区资规分局和区土地收储中心组织镇政府、被征收人等相关部门对异议土地进行现场勘测定界放线,勘测定界放线统一采用GPS方式进行;

(二)土地补偿面积原则上按照拟征收土地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被征土地存在坡度较大、表面积与水平投影面积存在较大差距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审核确认,区土地收储中心可委托测绘机构利用计算机递归算法直接计算生成表面积给予补偿;

(三)土地补偿面积和范围原则上测量到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负责组织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指界,分组测量统一采取GPS方式进行,分组测量面积之和应当等于未分组测量的总面积。分组测量费用由区土地收储中心支付,全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四)地类的性质以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地类为依据。全国土地调查地类与实际不符的,由被征收人提供土地或林地承包台账等证明材料,由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必须履行确权程序;

(五)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和农业农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认由于实施征收行为从而影响被征收人通行、耕种或形成边角地等情形的,在土地权属和地类无争议的前提下,区土地收储中心可委托中介机构绘制确需超出征收范围补偿界线的范围图,报区政府批准后,土地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区片地价,但超出征收范围的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其中涉及承包地的,镇政府负责组织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收回承包地补偿协议书,注销承包经营权证书。超出征收范围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评估补偿相关工作,由镇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程序组织实施。补偿完毕后镇政府负责管护,补偿费用由区土地收储中心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三十五条镇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自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其补偿登记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镇政府应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等材料,分别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对协议签订情况真实性负责。同时一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补偿界线范围图上签字盖章确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标准格式文本。

第三十七条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区资规分局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订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区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

其中涉及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镇政府具体负责办理相关前期手续,区土地收储中心负责依据人社局通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区人社局负责报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区资规分局要与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土地收储中心、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期间,各部门要提前介入,相互配合,一并启动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区人社局要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区资规分局在征收土地申报资料中需对费用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凭证。其中区财政局已将上述费用纳入预算的证明等材料,可作为落实凭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可作为社保费用的落实凭证。

第三十九条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区资规分局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申报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一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第四十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资规分局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拟征收土地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具体工作安排,以及公告期限,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对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资规分局牵头,镇政府等相关部门配合,在征收土地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呈报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与被征收人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区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及时向镇政府拨付相关补偿费用。镇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在收到区土地收储中心拨款后五日内,足额向村集体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起五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交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逾期未申请的,镇政府可将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和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征地补偿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腾退房屋交付土地。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交付的,由区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镇政府可对腾退交付的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以及其它附着物直接进行处置。

第四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拟收储土地及征而未供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巡查管护,建立巡查管护制度,对侵害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区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对条件成熟的储备土地开展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具备土地供应条件。

 

第四章  补偿资金拨付流程

第四十八条任何部门和人员对征地补偿有关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拖欠,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被征收人。区财政局、区土地收储中心、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被征收人之间要以转账方式拨付资金,禁止现金支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征地拆迁指挥部,但是征地拆迁指挥部不得单独开设账户。

第四十九条镇政府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科学合理测算所需征地补偿费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经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设有征地拆迁指挥部的需由指挥长共同签字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土地收储中心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镇政府征地拆迁专户。

第五十条镇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用要严格审核,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需单独列支。

第五十一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区土地收储中心拨款之日五日内,对征地补偿费用核实确认后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专户。补偿分配方案需经村(组)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组)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发放,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将与征地补偿有关的所有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镇政府应予以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征地补偿费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镇村两级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工作经费使用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土地收储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合理、高效使用,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土地收储中心等部门成立土地征收专项核查组。镇政府在补偿费用拨付村民委员会征地拆迁专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区政府提交核查申请,核查组针对土地征收项目进行专项核查审计,核查审计结果上报区政府,可作为计入土地成本参考依据。对于核查审计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整改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镇政府应当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评估、补偿等基础资料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并进行保存,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统一存档。区档案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档案资料管理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十五条区土地收储中心开展土地成本核算时,镇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过渡费等费用进行核实汇总,提供电子档案,出具补偿明细表和补偿说明等材料,经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区土地收储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十七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或未予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论证后提请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审议后决定

第六十条名词解释或说明

1.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合法取得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及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以及相关权利人。

2.本办法涉及评估基准日的,均以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3.本办法认定符合应批未批条件情形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因政府和相关部门冻结限批等原因致使未获批准的。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双滦政发〔2022〕1)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但未完成具体征地补偿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附件:  1.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docx

 2.承德市双滦区地上附属物评估统一参照标准.docx

         政策解读:/art/2023/1/13/art_3827_912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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