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行政审批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服务指南
一、收费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主体
承德市双滦区行政审批局
三、承办科室
城市建设管理与交通审批科
四、征收方式
政府性基金缴费(由财政一体化平台非税管理系统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征收)
五、收费依据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号、6号、7号,承财城建[2017]20号
六、收费范围
双滦区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
七、收费对象
在双滦区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配套费。
八、申报材料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单体指标明细表》(复印件一份,校验原件)
3.经审批的规划图纸(复印件)
九、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
2.城市建设管理与交通审批科审核
3.申请人按照指定账号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双滦区行政审批局出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十、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缴纳费用期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十一、收费标准
住宅148元/平方米,非住宅110元/平方米(详见文件附后)
十二、计费单位
元/平方米
十三、减免规定
承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承财城建〔2017〕2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复函》(冀财非税函〔2022〕6号)
十四、办理地点
承德市双滦区三岔口君泰财富广场行政审批局3楼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
0314-8215025
十六、监督举报电话
0314-8215010
承德市双滦区行政审批局非税收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 收费依据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备注 |
一、住宅类建设项目 | 148 | 承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承财城建〔2017〕2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复函》(冀财非税函〔202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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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浩伦 姚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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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红 张桂涛
|
2020年4月10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调整为区行政审批局 咨询电话:8215023 监督举报电话:82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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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住宅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小计 | |||||
1、不享受减免政策的非住宅建设项 | 110 | ||||
2、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建设项目 | 77 | ||||
3、大学、中专、技校教学设施建设项目 | 77 | ||||
4、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 | 55 | ||||
5、党政机关、财政款事业单位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 55 | ||||
6、小微企业建设项目 | 55 | ||||
7、其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 |||||
三、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补数配套费 |
附:承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承财城建﹝2017﹞20号)
承德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及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承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住的批复》(冀财税[2017]23号),现将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双桥区、双滦区、开发区、住宅148元/平方米,非住宅110元/平方米;
营子区、滦平县、隆化县、围场县,县城住宅及非住宅40元/平方米,建制镇住宅及非住宅20元/平方米;
宽城县,县城住宅及非住宅80元/平方米,建制镇住宅及非住宅40元/平方米;
兴隆、平泉、丰宁、承德县,县城住宅及非住宅90元/平方米、建制镇住宅及非住宅40元/平方米。
城市配套费征收调标后的执行时间是:2017年4月1日。
二、城市配套费缴费主体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城市配套费。
三、城市配套费减免项目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人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缴入国库,保证应收尽收。住建部门凭同财政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配套费减免缓审批。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确需减免、缓征、停征配套费或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规划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市区(双桥、双滦、开发区)城市配套费以2015年为基数,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级,由市本级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建设,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支出”科目。
承德市财政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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