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11/2023-2741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3-0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3-03-0716时36分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教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部门收费标准;

  (四)投诉举报电话;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局管干部的人事任免情况;

  (八)教育工作动态;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本单位编制的《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双滦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阅,还可以到本局办公室查阅。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设置、政策法规、收费标准等信息以外,其他信息在本局网站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档案馆查阅这类信息。

  第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以文件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通过双滦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四)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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