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28/2023-3500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双滦区公安局双滦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3-0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双滦公安分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2023-03-0717时00分 浏览次数:

双滦公安分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公安机关工作的公正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或获取信息的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双滦公安分局成立由分局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政治处局属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双滦公安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办)。

分局指挥中心是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推进分局政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办负责统筹推进分局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宣传、法制等部门主动公开分局本级政府信息;

(二)按时向区政府公开办报送政务公开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三)受理和转办向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及时修订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五)编制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协助分局相关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对分局相关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落实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指挥中心承担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或内勤为联络员。具体职责是:

(一)围绕工作职能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准确界定本部门所制作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并按规定时限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承办向分局提出涉及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后续工作;

(三)对拟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负责涉及本部门的咨询服务、政策解读等工作。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局属各单位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政府集中采购或重大项目批准及工作进展等信息;

(四)负责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承办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指南、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五)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通知、通告等可公开信息;

(六)可公开的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阶段性社会治安状况,业务工作动态及便民利民措施;

(七)需要公布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和发生、处置等情况,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八)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部门举报电话、联络方式等;

(九)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公开方式及分工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关于主动公开,分局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及时向政治处报送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政治处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分局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二条  对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交由督查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局政务公开办对分局本级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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