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27/2023-3174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双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3-0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双滦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制度
2023-03-0914时46分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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