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滦区水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双滦区水务局 | 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综〔2012〕9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财税〔2023〕9号 | 双滦区区内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 由双滦区水务局开具缴款通知单,企业登录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缴费(税务征收) | 1.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财税〔2015〕122号)。2.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不予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问题的复函》2008年12月3日)。 | 0314-4301920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双滦区水务局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计费单位: 元/平方米 2、矿山资源计费单位: 元/立方米 取土挖砂计费单位: 元/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财税〔2020〕58号,冀财非税〔2020〕5号,财税〔2023〕9号 | 双滦区内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由双滦区水务局开具缴款通知单,企业登录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缴费(税务征收) | 免收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冀财非税〔2020〕5号)。 小微企业减免政策: 地方收入部分免征(冀财税〔2015〕34号)。 | 0314-430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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