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23/2023-3789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双滦区经济开发区 |
成文日期: 2023-07-1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开发区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是指开发区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公示形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互联网(开发区网站)、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四条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五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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