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5/2023-39019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双滦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3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滦政复决字[2023] 6号
申请人:阎某。
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
第三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申请人阎某认为承德市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2023年7月18日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承德市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2019年6月3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的处理意见“您不在移交名册之内,截至目前,没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故你不能享受教师退休待遇”。撤销该局2021年12月13日《承双教体局邮答复意见书【2021】00003号》中的答复意见“按照中央、省文件规定,您的诉求应直接向原退休单位提出,我局无权限处理”。2、撤销河钢承钢信访办公室(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专用章)2022年3月22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的答复意见“您所反映的享受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不在河钢承钢办理范畴”。3、要求承德市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确认申请人是企业退休教师,按照省教育厅《请核实情况,妥善处理》批示,报请双滦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经贸委企改【2002】267号)(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尽快落实申请人的教师退休待遇。4、要求确认河钢承钢坚称申请人“不是退休教师,不能享受教师退休待遇”违法,要求责令河钢承钢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配合地方政府为申请人落实教师退休待遇,并补偿给申请人造成的实质性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三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1963年大学毕业即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到 1994年 11月累计教龄逾 31年。1989年1月获评中学高级教师。1990年1月起,聘任为承钢大庙矿中高级教师。1994年12月,申请人从大庙铁矿调入公司外经处,从事企业自营进出口和招商引资工作。2001年4月办理退休手续,成为承钢退休职工。这是企业常规操作,不否认、不改变申请人长期从教31年和高级教师职称的事实。31年教龄占37年总工龄的 84%,说申请人是企业退休教师,符合常识、常理、常规,没有任何问题。2006年8月承钢人力资源部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写道:“经核查,1994 年调转前后的技能工资无变化。”由此证明,申请人在外经处的技能工资与在大庙铁矿的技能工资完全相同,而申请人在大庙铁矿的技能工资,就是申请人供职大庙矿中的教师工资。所以,在外经处6年期间,申请人一直领取教师工资,以教师身份完成外经处工作,直到60岁退休。2001年4月退休后,给申请人的退休金是企业教师退休金,申请人的身份自然是企业退休教师。该《意见书》还说“在企业按教师待遇退休,目前国家还没有政策规定。”其实,1994年国家就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次年,我省颁布实施《河北省实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对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所以,申请人在承钢退休后的退休金,就是企业教师退休金,只是退休金数额与地方学校同类人员相比,差别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017年11月,双滦区教育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里认可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三十一年在教育战线教书育人,兢兢业业,为国家培养了大量建设人才。我们对您的工作十分敬佩。”这段话对申请人31年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做了总结,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实际上等于官方正式认定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和退休教师身份。现在仅需确认即可。
2021 年7 月,承钢原副总、外经处处长于某说道“包括我在内都十分认可你的退休教师身份。”又给公司副总王某发短信:“我还真不是带着倾向性看问题,(阎老师)企业工龄37 年,31年是教师,退休后不算教师是不合理的。请你考虑。”而对于承钢来说,没有法律授权,就没有资格“认定或否定”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和退休教师身份。说申请人不是退休教师,既不符合事实,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定性为无效行政行为。
所以,申请人确定无疑是企业退休教师。退休教师身份一经确定,即可享受教师退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河北省实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特级教师和累计教龄男满30 年、女满25年,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退休费按照退休前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仅凭31年教龄,申请人就有权依法享受教师退休待遇。这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劳分配”所必须,“在学校办理退休”与教师教书育人的劳动付出没有半毛钱关系,不必考虑。没在学校退休,往大了说,勉强算个瑕疵,与31年教龄这个大盘比起来,微小得可以忽略不计。有31年教龄,却没在学校退休,怎样对待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国家267号文件有答案:“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实践中遇到难点问题。”准确定性为“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说明国家对企业办学情况了如指掌,且料事如神。值得深刻领会。
2002年4月,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国家出台(经贸委企改【2002】267号)文件。2002年12月,承钢集团与承德市双滦区政府依据267号文,签订协议移交承钢总校,按照267号文件规定“教师……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后接收。”
可是,2003年12月实际办理交时,承钢依据的却是(冀人发【2003】92号)文件。其规定:“省属企业办普通中小学人员移交范围,仍按……(冀经贸企改【2003】42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以2001年底在册人员(含内退人员)和在学校办理离退休人员为准。”
这条规定仅指“人员移交范围”,并不包含审定教师资格的功能。所以,它无法保证列入移交名册的都是退休教师。同样道理,它也无法保证没有列入移交名册的就不是退休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来没有规定“以在学校办理退休手续为准”审定是否退休教师、能否享受教师退休待遇。“列入移交名册”与“是不是退休教师”,是两个概念、两件事情,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没有因果关系。承德市双滦区教体局和承钢以为“没在学校退休,没有列入移交名册,就不是退休教师,就不能享受教师退休待遇”,纯属瞎掰,于法无据,不足为凭。
申请人十分赞赏省教育厅2017年7月针对申请人的诉求做出批示“请核实情况,妥善处理。”教育厅既是92号文件签署单位,又是申请人省教育事业最高领导机构,他的批示等于明示:如果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可以不受“在学校办理退休手续”的限制,根据申请人是退休教师的事实办理申请人的移交事宜。承钢分离办社会职能,把不是教师的退休职工移交地方政府,详情可垂询承钢原教育处长张某,是工作失误。对这些退休职工是天上掉馅饼、是占国家便宜,是否需要纠正,国家没有相关文件。把退休教师留在企业没有移交地方政府,也是工作失误。其结果损害了这些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国家态度很明确: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004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9号文件,就是有力证明。
企业学校已经移交地方,为什么还有退休教师留在企业?是他们不愿意移交地方吗?显然不是。那只能是1、地方政策不合理;2、执行政策有问题,于是国务院迅速推出9号文件,对各地出现的侵害退休教师合法权益的乱象进行纠偏和善后,明确规定“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企业予以计发。”申请人的情况,完全符合9号文件所称“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完全可以按照9号文件规定落实申请人的教师退休待遇。
2021年春节期间,有位亲戚告知申请人,9号文件可以解决申请人的问题。上网找到9号文件后,申请人当即告知承钢和区教体局,请求按照9号文件规定落实申请人的教师退休待遇。3 月份,承钢通过信访办杜某口头通知申请人“承钢认为你不是退休教师,不能享受教师退休待遇。”这对申请人简直就是晴天霹雳!怎么可能?申请人请求双滦区教体局协助申请人做承钢工作。由于承钢坚称申请人不是退休教师,协商未果。申请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应该表明态度,认定申请人是退休教师,否则就等于默认承钢的不实之词为合法。由于体制关系没有捋顺,地方政府与大型国企在许多方面难有愉快合作,区教体局转而要申请人找原退休单位反映诉求,似乎地方政府没有权限解决此类问题。教体局这么理解国家文件是不对的,看看9号文件五,就知道,政府应该在落实9号文件中起主导作用,大权不能旁落。
由于申请人坚持承钢无权否认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和退休教师身份,2022年7月14日,在承钢信访办,人力资源部霍科长当着申请人和信访办杜某的面说“你的31年教龄和高级教师职称是事实,承钢承认。但是,你没在学校退休,还算不算退休教师,承钢没有把握。这事应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认定。如果认定了你的退休教师身份,承钢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支付你的退休金差额。”这是承钢认识上的一大进步,申请人当即表示赞成。然而,今年2月份,霍科长又退回原先立场,说什么“办理移交时,你已不在学校,不在文件范畴内,现在办不回去。”承钢态度反复无常,严重阻碍落实9号文件。这就是申请人把承钢列为第三人的原因。综上所述,申请人毫无疑问是企业退休教师,有权享受教师退休待遇。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承双教体局邮答复意见书【2021】00003号一份2页;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19年6月3日)一份1页;3、毕业文凭(西安外国语学院)一份1页;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一份1页;5、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一份1页;6、退休证明一份1页;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教育局2017年11月7日)一份2页;8、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承钢人力资源部2006年8月16日)一份1页;9、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河钢承钢信访办公室2022年3月2日)一份1页;10、钢城总校教职工岗位退休人员名单一份1页;11、省属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移交人员名单一份1页;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一份1页;13、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一份1页;14、复查申请书(2006年8月28日)一份1页;15、给教育厅刘厅长信件(2017年5月1日)一份1页;16、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人员移交工作的通知(冀人发【2003】92号)一份8页;17、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一份2页;18、信访事件复查答复意见书(2017年12月27日)一份2页;19、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一份3页;20、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冀0802行初74号一份2页(听证会后提交)。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如果不服承德市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2019年6月3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2021年12月13日《承双教体局邮答复意见书》,却并没有按照原《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的规定,依法申请复查和复核。申请人阎某在法定救济渠道、时限和法定权利之外,现提出的第1项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承德市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2019年6月3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中“您不在移交名册之内,截至目前,没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故你不能享受教师退休待遇”的处理意见,并要求撤销该局2021年12月13日《承双教体局邮答复意见书[2021]00003号》中“按照中央、省文件规定,您的诉求应直接向原退休单位提出,我局无权限处理”的答复意见,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该项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2、2002年12月13日,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双滦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钢城总校”移交双滦区政府协议,人员整体移交以钢城总校为单位,以2002年8月31日在职在册教职工为基数成建制划归双滦区政府。经查阎某不在移交双滦区名册之
内。申请人阎某复议自称“1994年12月,我从大庙铁矿调入公司外经处,从事企业自营进出口和招商引资工作。2001年4月办理退休手续,成为承钢退休职工”。据此可见申请人阎某是河钢承钢公司的退休职工,其户籍在承德市双桥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德市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法并不具有确认“企业退休教师”的权利,也没有报请双滦区政府落实其退休教师待遇的法定职责,更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申请人阎某提出的第3项复议请求,系以行政复议方式直接提出具体的诉求,并不属于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的权责范围,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对此更不存在懈怠履职侵犯阎某合法权益的违法不作为。申请人阎某提出的第3项复议请求“要求承德市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确认我是企业退休教师,按照省教育厅批示,报请双滦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经贸委企改[2002]267号).(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尽快落实我的教师退休待遇”,因缺乏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法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范围。
3、申请人阎某提出的第2项复议请求撤销河钢承钢信访办公室2022年3月22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您所反映的享受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不在河钢承钢办理范畴”的答复意见,及第4项复议请求“确认河钢承钢坚称我不是退休教师,不能享受教师退休待遇违法,要求责令河钢承钢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配合地方政府为我落实教师退休待遇,并补偿给我造成的实质性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三万元”,均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河钢承钢公司并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属于行政复议的主体范围;河钢承钢公司作出案涉信访答复意见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申请人阎某该项诉求涉及事项的答复意见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畴,均不应当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合以上答复意见,申请人阎某的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均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特此答复,请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钢城总校”移交双滦区政府的协议一份11页;2、信访受理告知送达回证一份1页;3、承双教体局邮受理告知【2021】00001号一份1页;4、信访事项双向责任书一份1页;5、承双教体局邮答复意见书【2021】00003号一份2页;6、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一份1页;7、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一份2页;8、息诉罢访承诺书一份1页;9、阎某给省长邮寄信件一份3页;10、受理告知书(2019年5月8日)一份1页;1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19年6月3日)一份1页;12、说明一份1页。
第三人答复期间没有提交答复意见,于听证时提交听证陈述:一、将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列为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异议,阎某系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系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为两家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2010年1月才成立,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阎某以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双桥区法院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请:确认其具备“任教三十年中学教师”条件的退休人员身份,应当享有任教三十年中学教师的退休待遇,并且该行政诉讼已于2023年7月12日在双桥区法院开庭审理,虽然该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为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行政复议的被申请对象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主体不同,但事由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在行政诉讼开庭时得知,阎某的工作事实如下:1963年8月至1973年9月,在内蒙古煤炭工业学校任职,1973年9月才调到承德钢铁厂大庙矿中工作,1994年6月调离学校,1995年调至承德钢铁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处,2001年4月份退休。
根据上述事实,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和由河北省教育委员会、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河北省关于对特级教师和男任教满三十周年、女任教满二十五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发放退休金的通知》(冀教人[1997〕46号)第一款“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退休费按原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的中小学教师包括:1、河北省特级教师;2、在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工读学校中从事中校教育教学工作,男任教满三十周年、女任教满二十五周年的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 可知,男任教满三十周年指在中小学任教满三十周年,阎某在内蒙古煤炭工业学校工作期间不属于中小学任教范围,并不符合其主张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特级教师和男任教满三十年、女任教满二十五年的中小学教师,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其退休费按原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的条件。
并且,《河北省关于对特级教师和男任教满三十周年、女任教满二十五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发放退休金的通知》(冀教人[1997]46号)第四款“上述中小学教师,在男任教满三十周年、女任教满二十五周年后调离规定范围工作岗位后退休的,不提高退休金比例”的规定,因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经调离教育岗位,也不符合其主张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特级教师和男任教满三十年、女任教满二十五年的中小学教师,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其退休费按原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的条件。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承德市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复议答复书第三条认为的阎某申请“确认河钢承钢坚称我不是退休教师,不能享受教师退休待遇违法,要求责令河钢承钢按照(国发办【2004】9号)文件规定,配合地方政府为我落实教师退休待遇,并补偿给我造成的实质性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三万元”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我公司不予认可。申请人阎某在法定救济渠道、时限和法定权利之外,提出的4项请求内容,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也不属于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所说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且在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外。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三人提交以下证据:1、行政起诉状一份2页;2、行政诉讼答辩状一份2页;3、河北省关于对特级教师和男任教满三十周年、女任教满二十五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发放退休金的通知一份2页;4、聘任科(段)级职务审批表;5、承德钢铁公司提高技能工资标准审批表一份1页;6、河北省国有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职工升级审批表一份1页;7、承德钢铁集团公司岗位技能工资制职工升级审批表一份1页;8、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传票一份1页;9、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听证时提交:1、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2、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阎某自1990年1月起,被聘任为承钢大庙矿中校长,1994年12月从大庙矿中调入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经处,从事企业自营进出口和招商引资工作。2001年4月办理退休手续,成为承钢退休职工。2002年12月13日,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双滦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钢城总校”移交双滦区政府协议,人员整体移交以钢城总校为单位,以2002年8月31日在职在册教职工为基数成建制划归双滦区政府。经查阎某不在移交双滦区名册之内。为此,申请人阎某自2006年后多次向承钢、双滦区教体局等部门信访,要求按教师身份解决退休待遇问题。2019年5月8日,被申请人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受理申请人阎某写给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要求恢复教师身份、享受退休待遇的信访事项,2019年6月3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21年10月27日申请人阎某通过领导信箱反映退休后无法享受教室退休待遇的问题,被申请人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于2021年11月12日受理,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承双教体局邮答复意见书【2021】00003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阎某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在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后,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已经作出了信访处理意见,申请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和第三项复议请求实际上都是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滦区教育和体育局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故应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依法申请复查复核;因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并非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授权代为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其所做行为并非行政行为,申请人的第二、第四项复议请求,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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