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2023-4124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滦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9-1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
“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1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冀自然资发〔2022〕28号)、市“标准地”出让领导小组《关于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202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亩产论英雄”为导向,将河北承德双滦经济开发区作为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先行区,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通过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与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交地即交证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产业聚集原则,做好开发区产业分区规划,并组织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的前期开发整理,完成基础设施配套。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产权明晰、征地安置补偿到位,无用地纠纷,实现“七通一平”,形成动工开发必备条件,达到“净地”出让标准。
(二)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开展统一评价,完成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防洪影响等评价,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经批复后,各部门共享互认,按照“标准地”落地的工业项目不再进行单独评价,直接使用统一评价成果。
(三)明确“标准地”指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相关单位,按照市级要求,构建“3+2+N”出让指标体系。其中“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2”是指能耗、环境2项必备指标。“N”是指除即规划用地指标、出让年限、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
三、工作程序
(一)拟定“标准地”出让地块。有意向参与“标准地”竞买企业编制项目用地方案及工艺流程,提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审查企业提供的项目用地方案及工艺流程。根据行业标准,优化确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地块“3+2+N”控制性指标,拟定“标准地”出让地块。
(二)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按照联合制订的“3+2+N”控制指标和规划设计条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编制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供地方案,将“3+2+N”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三)公开出让“标准地”。工业“标准地”出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出让,明确竞得人必须按照“3+2+N”控制性指标投资建设。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标准地”出让方案、《“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样本等相关资料编入挂牌出让文件,告知用地意向者提前准备资料。
(四)签订“标准地”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由受让人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标准、相关要求、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确保各项标准落实到位。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给予奖励。在土地成交公示期内,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提前收集资料进行预审,需要公示的同步公示。
(五)加强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开工前,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开工放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联合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项目试投产后,由发改局牵头组织达产复核。达产审核期为5年,项目竣工验收后5年内履约监管协议全部履行,通过达产审核的,区政府可予以政策支持;项目竣工验收后5年内不能通过达产审核的,其违约责任和项目退出,按履约监管协议依法依规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副区长任组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责任单位为成员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办“标准地”出让。
(二)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协同推进深化“标准地”出让工作。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单位要为工业“标准地”开通“绿色通道”,做到信息共享、联审联批;要自觉履行各自的审批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实施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确保“标准地”受让主体按承诺事项履约到位。
(三)严明工作纪律。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成员单位要做好“标准地”出让全程跟踪服务。工作人员办事不得“吃拿卡要”,成员单位不得以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为由收取费用而增加企业负担。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总结。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探索建立一套符合实际的“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完善推广 “标准地”出让。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