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16/2024-35392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双滦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01-1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双滦区卫生健康局关于修订《双滦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1-1109时39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双滦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修订双滦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属及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现将《双滦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双滦区卫生健康局

202416

 

 

 

 

 

 

 

双滦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平安双滦、平安卫生,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确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快速、有效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基本原则

1.2.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起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等的应急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2.3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实行分级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急救机构、各医疗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2.4 依法规范,反应迅速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保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速、准确、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突发事件应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医疗救治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缩小社会影响。

1.3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承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4.1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1.4.2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4.3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其应急按《双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4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2. 分级预警救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1.1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 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1.4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2.2.1 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 跨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2.3.1 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 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2.4.1 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 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区120医疗急救中心,区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健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在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健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卫健局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长:郭  

副组长:牛慧蒙  王少富  陈立新  孙丽红  王立梅

 员:衡鹏伟  马占位  贾佳丽        

        杨金艳  魏文博  安国辉  李文红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疾病防控组、卫生监督组、新闻宣传组、资金保障组和专家咨询组。

3.1.1综合协调组(组长:牛慧蒙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方案;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综合性卫生应急处置专家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送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组织完善医疗卫生资源储备、调用和补偿机制,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有效供给;组织协调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等。

3.1.2医疗救治组(组长:陈立新

主要职责:定期修订完善各项医疗救治规范、原则和技术要求等;组织医疗救治专业人员培训;医疗卫生事件发生后,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建立临时治疗点,组织协调受伤人员救治工作;及时收集伤情信息,报告事件领导小组;为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总结交流临床诊治经验;发挥中医药在医疗救治中的作用等。

3.1.3疾病防控组(组长:牛慧蒙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疾病防控工作方案;组建区级疾病防控队伍,并开展培训;医疗卫生事件发生后,指导开展医疗卫生和环境卫生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检验检测等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控传染病疫情及其相关公共卫生事件。   

3.1.4卫生监督组(组长:牛慧蒙)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对突发传染病、生物、化学物品、饮用水、食品等事件的疾病控制、监测工作,及时提出保护公众的对策和建议。

3.1.5新闻宣传组(组长:孙丽红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是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治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发布有关信息。

3.1.6资金保障组(组长:孙丽红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区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及时汇报经费需求情况。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3.1.7专家咨询组

 员:牛慧蒙  马占位  杨金艳  贾佳丽     

齐家轩  李文红  安国辉  邹凤双    

区卫健局组建由传染病、呼吸科、ICU、职业病、内科、外科、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2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120医疗急救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健局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健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应急准备及预警

4.1 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

区卫健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依照本预案制订相应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预案,按“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医疗救治工作。

4.2 医疗救治体系准备

120急救中心、各级各类医院机构急诊科组成医疗救治网络。区卫健局要加强120急救中心、各级医疗机构急诊科和重症监护室(ICU)建设,保证应急救治设施装备、医药器械机动性能完好,提高各类应急事件的综合抢救能力。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模拟实战演习,保持应急救治网络通畅,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有效救治伤病员。

4.3 人员培训

要加强应急救治人员培训,从整体上提高全区医务人员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应急处理能力,重点要提高ICU医护人员的数量和业务水平。要建立适应应急事件处理需要的医疗救护队伍,建立随时待命的机动队。

4.4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报告

4.4.1 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120急救中心和各医疗机构接到医疗救治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区卫健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都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区卫健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承德市卫健委报告。

4.4.2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及原因,发生时间、地点及范围,人员的发病、伤亡情况,初步处理情况等。

4.4.3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4.4.3.1 区急救中心、各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信息和任务,经核实后立即向区卫健局报告。

4.4.3.2 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区卫健局(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人员伤亡、医疗救治情况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4.4.3.3 区卫健局对报告事件初步核实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

4.4.3.4 接收伤病员的医院要每日向区卫健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和医疗救治进展等,区卫健局按要求每日向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承德市卫健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4.4.3.5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情况,区卫健局按要求逐级报告。

4.4.3.6 疫情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施。

4.5 医疗救治情况信息发布

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卫健局按照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卫健委、区卫健局分别负责发布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报告和启动预案

5.1.1 Ⅰ级响应

5.1.1.1 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和河北省的指示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和河北省有关部门指示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5.1.1.2 Ⅰ级响应行动

区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区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在市卫健委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5.1.2Ⅱ级响应

5.1.2.1 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河北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河北省政府的指示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河北省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的指示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5.1.2.2 Ⅱ级响应行动

区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市卫健委和区政府及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健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5.1.3 Ⅲ级响应

5.1.3.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承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承德市有关部门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5.1.3.2 Ⅲ级响应行动

区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5.1.4 Ⅳ级响应

5.1.4.1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双滦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5.1.4.2 Ⅳ级响应行动区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双滦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对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和支持指导。

5.2 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5.2.1 及时判明事件的性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判明事件的性质,以及时采取相应的医疗救治措施。

5.2.2 调配应急人员和物资。根据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性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先行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和救援行动,同时迅速协调、调动全区相关医务人员、物资、车辆等相关设施、设备力量,全面开展医疗救治或现场救治等应急处理工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等物资。

5.2.3 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

5.2.3.1 先期处置措施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区卫健局和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权利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随时向市卫健局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医疗救援机构派出的先期医疗救援队伍应当有值班领导或者急诊科负责人带队。

5.2.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最先到达现场的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应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报到,在其他救援队伍的配合下,开展医疗救援工作。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区卫健局的有关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立即在事发现场组建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担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现场最高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接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区卫健局要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报告后方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提出伤病员转运和接纳的请求。

5.2.3.3 现场处置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急救的主要工作程序:

a.视伤亡情况设置伤员分拣处;

b.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

c.根据伤亡情况,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d.向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按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2.3.4 医疗救护力量的调遣顺序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情况及灾害程度,医疗救护力量的调遣分为四个梯队依次投入救援活动。

一梯队,就近的急救中心及应急小分队;

二梯队,主要以区急救中心应急小分队为主;

三梯队,二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医疗急救小分队(需要时包括卫生防疫小分队)、急诊科力量及院内急救器械、物资及人员;

四梯队,动员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全部参与医疗急救工作。

5.2.3.5 伤亡人员的分拣及标志

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伤者的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做出标志,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他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要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5.2.3.6 伤病员的转送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尽快开展后送工作,原则如下:

a.就近的原则,由急救车辆转送到就近的医院;

b.伤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c.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转送途中需要监护的伤员,要由医护人员护送;

d.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运伤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区无法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区卫健局要及时向市卫健提出请求,并且按照市卫健的安排,及时转运病员。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转送的伤员。

5.2.3.7 后送医院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指定相应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接收第一批伤病员的准备,在2小时内做好全面救治伤病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收治伤病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5.2.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健局要根据情况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3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双滦区人民政府或统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区卫健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告市卫健局。

5.4 医疗救援后期处理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不是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医疗工作的结束,而是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治疗进展情况报告实行24小时报告制度;医疗救援和随后治疗费,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6. 保障措施

区卫健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制定各种医疗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通信保障

现场急救车辆要配备车载电话,要与各医疗机构保持畅通的通讯,电信、移动、联通等要积极配合做好保障工作,确保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医疗救治网络组织联络通畅。

6.2 运输保障

各有关医院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车辆、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区卫健局应当至少配备1台专用的医疗救援应急指挥车,并应当具备特别通行权。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3 应急队伍

区卫健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指定医疗救治基地,承担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区级应急医疗救援队伍不少于30人。

6.4 血液供应保障

在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用血点要做好医疗救援应急处置所需的血液储备,及时与上级联系,做好血液调配工作。

6.5 物资保障

区卫健局要制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监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储备经费,确保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的医药器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医药储备物资的动员,按《双滦区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和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6.6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对由医疗卫生机构垫支的医疗卫生救援费用,要及时予以拨付。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和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保健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7 其他部门保障

公安和交警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控制、交通控制及治安秩序,确保医疗救援通道畅通,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对受伤人员的转运。提供必要的支持,维护伤员集中收治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援现场死亡尸体的处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红十字会按照《双滦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8 救援演练

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模拟演练,确保掌握相关领域的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区、镇医疗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的总体应急能力和水平。区、镇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医疗救治演练。

6.9 公众宣教

区卫健局要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组织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区卫健局和各医疗机构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预案,报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备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双滦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