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18/2025-0006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1-0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2024年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5-01-0915时47分 浏览次数: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科处室)
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八条




公民和法人
3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 




涉事主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以及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
6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7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

8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公民
9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和法人
10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和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11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

12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违法收取押金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
13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
1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72号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三条


公民和法人
15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

16   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用人单位

17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 第八条 



用人单位

18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19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20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21    对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22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调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

23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公民和法人
25对下列情形的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
26对下列情形的处罚:(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27对下列情形的处罚:(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行政处罚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
28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72号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30日通过)第三条


用人单位
29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公布,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三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3年12月20日公布,2014年3月1日实施)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30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八十五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
31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2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
33    对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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