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16/2025-00466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双滦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5-04-2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双滦区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主管部门 | 政策依据(文件名称及文号) | 补助方式 (到户或到人) | 补助类别 (惠民或惠农) | 补贴对象 | 补助标准 | 办理流程 | 发放方式 | 代发金融机构 | 发放时间 | 财政局分管股室 | 部门咨询电话 | 备注 | ||||
中央 | 省 | 市 | 区 |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 双滦区卫健局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 到人 | 惠民 |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 每人80元/月,每年每人960元 | 1.摸底调查。 2.申请。 3.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4.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5.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底前、10月底前发放完毕。 | 一卡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 | 上半年6月底前,下半年10月底前 | 社保股 | 4044821 | |||||
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 双滦区卫健局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 到人 | 惠民 |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伤残标准810元/人/月;死亡标准1100元/人/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520元/月、二级390元/月、三级260元/月。 | 1.摸底调查。 2.申请。 3.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4.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5.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底前、10月底前发放完毕。 | 一卡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 | 上半年6月底前,下半年10月底前 | 社保股 | 4044821 | |||||
3 |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 双滦区卫健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办〔2015〕71号)、《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 《承德市双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德市双滦区财政局 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双滦卫发〔2016〕128号) | 到人 | 惠民 | 户籍仍在我区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 1个人提交申请资料-2卫生院登记审核(审核合格名单及文件公示7天)上报区卫健局-3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联合召开认定会-4认定结果公示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查认定)-5认定资料存档、发放补助 | 一卡通 | 市郊区联社双滦信用社 | 每月 | 社保股 | 4040096 |
承德市双滦区卫生健康局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承德市双滦区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每人960元/年。
五、办理流程
1.调查摸底。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2.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调查报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证明收养后户口在一起的户籍簿复印件、村委会调查报告。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公安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
(3)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丧偶的,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缺乏婚姻证明的,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可以确认婚姻状况的户籍卡及户口底册的复印件。
3.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4.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5.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底前、10月底前发放完毕。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双滦区卫生健康局家庭发展股,联系电话:0314-404482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承德市双滦区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81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1100元/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520元/月、二级390元/月、三级26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调查摸底。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2.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及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丧偶的,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核实的死亡调查报告。缺乏婚姻证明的,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可以确认婚姻状况的户籍卡及户口底册的复印件。
3.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4.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5.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底前、10月底前发放完毕。
六、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双滦区卫生健康局家庭发展股,联系电话:0314-4044821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3.承德市双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德市双滦区财政局 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双滦区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滦卫发[2016]128号)
二、主管部门
双滦区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得超过每月4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宣传发动。区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村委会、村卫生室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动员,结合电视台游走字幕、公告等宣传形式,将本方案传达到每一位原“赤脚医生”,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按时领取养老补助。
(二)初审公示。符合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初审。
1.原“赤脚医生”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初审结束后,各乡镇卫生院将原“赤脚医生”初审名单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并填报《双滦区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汇总表》,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一份上报区卫计局基妇股,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三)组织认定。成立以卫计局牵头,区财政、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全区内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并核准补助标准。
1.区认定工作小组对各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邀请同乡镇5至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
2.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领取补助。
3.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一致的,在原服务地从事赤脚医生工作满5年,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不再从事赤脚医生工作的,在原服务地申请,补助费由原工作所在地负责发放;在原服务地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不满5年,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仍连续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两地从业时间相加达到5年的,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第一个服务所在地负责办理,其他服务地配合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 认定工作结束后,并建立起完整的个人养老补助档案资料。
(四)复审公示。通过审核认定的原“赤脚医生”名单连同本方案一并由各乡镇卫生院在各村镇再次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对认定工作有异议,请向区卫计局基妇股进行反馈,区卫计局牵头组织认定小组进行重新认定。
六、发放途经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由区财政部门按月直接发放到原“赤脚医生”个人账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补助发放至被补助人去逝当月为止。
七、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承德市双滦区卫生健康局基层股,联系电话:0314-404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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