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5/2025-3726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双滦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0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4-0911时16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承双滦政复决20252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

委托代理人:戚警官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警官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祁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作出的《承双公(西)行罚字[2025]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025212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2025217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祁某作为本案中作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复议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是本案听证程序中合法的利害关系人,故通知其参加复议程序2025年3月11日举行听证,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承双公(西)行罚字[2025]0008号》行政处罚2责令被复议人将违法行为人涉嫌交通违法线索移送公安交管部门3、判被复议人明知违法行为人工作单位却故意隐瞒违法。4、确认被复议人未依法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害人。

申请人称: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部分黑白颠倒,涉嫌人情案,关系案。祁某、焦某二人共同实施违法侵害行为,焦某被遗漏处罚。焦某指挥祁某为达到使另一个治安案件的违法嫌疑人祁某某(儿童、祁某儿子)避免承担违法责任,祁某、焦某二人避免承担违法嫌疑人监护人的相关责任,有预谋的采取追逐、滋扰、纠缠、恐吓的手法,对原治安案件的被害人及监护人制造压力从而去原派出所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没有对两个被害人报案笔录中提到的多个场地及空间的监控依法进行拷贝固定,也没有依法对两个关键证人出租车司机进行传唤询问,接受的通话纪录片段、微信记录截图无证明效力,依法应对通讯设备进行鉴定,排除人为删改的可能,公安机关办这个案子没有查清事实,很多事实互相矛盾,时间、口供、聊天内容、笔录内容都是互相矛盾。我判断有人策划给祁某王某某(王某儿子)的肖像,通过蹲守找我,因为当时校门口等了半天没人理我,我把孩子接走了10多米祁某才追上我,显然经过专业人士的指导,公安做的笔录内容跟处罚决定环环相扣。全部内容事实经过,均是颠倒歪曲的。要求把出租车内监控设备进行数据恢复,申请异地管辖。办案人员的提问带有明显的指向性,是为了达到保护包庇的目的。

采取追逐、拦截、恐吓、威胁、滋扰手段对被害人,报案人施压,逼迫七岁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撤案,是干扰司法行为,不等于“协商解决孩子纠纷”;强登硬乘交通工具扰乱营运秩序社会秩序不等于“执意与王某坐同一辆出租车”;持续施害数小时,两辆出租车跨区域不下车就去北京辖区公安报警不等于“滦河高速口停止”;威胁跟复议人父子去家中闹,从小区追到学校,换了两辆出租车就是为摆脱其不法侵害不等于“自然乘车出行”。

对儿童未成年被害人跨区域、长时间、多次劝阻无效,祁某、焦某二人结伙作案,作为知法、懂法的成年人实施侵害造成直接数百元损失,孩子病情加重(明知孩子生病、明知孩子恐惧仍以“我也是为了孩子”为借口施害)半天未上学,占用复议人半天时间,夜间22:00才赶回家,孩子恐惧上学,产生阴影,属于严重违法应加重处罚的行为不等于“情节特别轻微”,对于处罚结果不合法。

综上所述,祁某夫妇二人作为知法、懂法、执法的在职人员为使其子祁某某及自身三人逃脱行责,合伙采取五项《治安处罚法》禁止行为,一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行为,对复议人夫妇、复议人未成年小孩,两位不同车辆的出租车司机多次实施侵害,多次劝阻无效,步步升级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临界,被复议人出于本区域、本系统原因办关系案、人情案特征明显,请依法早日纠正,避免影响扩大、矛盾升级。

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承双公(西)行罚决字[2025]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初诊病例记录;3、双桥(新)立告字[2024]0925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4、出租车发票联;5、王某某疾病诊断证明书。

被申请人称:2024年12月4日上午12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桃李街祁某想同王某协商解决孩子间纠纷,王某拒绝后,祁某执意与王某坐同一辆出租车想继续沟通孩子问题,纠缠行为直到在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高速口后停止,以上事实有祁某的询问笔录、王某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合全案证据,证实祁某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应当对祁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全案证据,祁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即在五日以下幅度不包括五日进行处罚),决定对祁某行政拘留二日,适用法律适当。

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告知等程序,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双滦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做出的承双公(西)行罚决字(2025)00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请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3传唤审批表4传唤证5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6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行政处罚审批表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9责令停止审批表10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1责令改正通知书12送达回执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4询问笔录15询问笔录16询问笔录17接受证据清单(证据提交人焦)18提取笔录19询问录音20接受证据清单(证据提交人王)21户籍证明

第三人称:对我的处罚过重。我在学校门口看见王某接他儿子,我同王某协商两个孩子纠纷的事,在学校门口拦下第一辆出租车在车上说了约3分钟就都下车了,王某又拦了第二辆车,我上车了还是想解决孩子之间的事。王某让车开走,王某对司机要求开去北京,我在车上协商孩子之间的事,王某还是不同意,在滦河高速口我让司机下高速,到高速口我就下车了。我保留追诉王某歪曲事实的责任。知道错误了,我不应该跟随他,我不认为是寻衅滋事,我认为对我的处罚是过重的。

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24年10月12日在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新华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儿子王某某被祁某某殴打(王某某与祁某某均为承德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新华路派出所于同日立案

2024年12月4日祁某某之母祁某在承德市某小学附近与王某协商解决孩子事宜时,在王某不同意祁某上车的情况下,执意追随王某同乘一辆出租车至双滦区滦河高速口下车。在共同乘坐出租车期间祁某丈夫焦某与祁某通电话并在电话中与王某进行沟通。商谈无果后,祁某在双滦区滦河高速口下车,在此期间谈话内容有焦某提供的通话录音及出租车司机证言为证,随后王某对于祁某追随行为报警。以上事实有祁某的询问笔录、王某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佐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以祁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即在五日以下幅度不包括五日进行处罚),决定对祁某行政拘留二日,做出承双公(西)行罚决字[2025]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祁某的行政处罚拘留二日决定已经执行完毕。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证据目录中的1-13号证据能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受案、传唤、处罚告知、审批、送达等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合法。14-16号证据证明祁某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17-19号证据证明祁某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轻微。20号证据证明王某乘坐出租车情况。21号证据证明祁某年龄及前科情况。本案中祁某想同王某协商解决孩子间纠纷,在王某拒绝后,祁某执意与王某坐同一辆出租车想继续沟通孩子问题,同乘一车过程中没有对王某进行侮辱、打骂等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在听证中主动认识错误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

1.维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承双公(西)行罚决字〔2025〕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

2.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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