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5/2025-37267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双滦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5-06-0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承双滦政复决〔2025〕4号
申请人:孟某某
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受理立案告知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3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提交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通过挂号信(XA1346077***)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承德某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期限内未做出举报立案与否,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遂复议。
被申请人此举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另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跟踪查询系统记载的是“单位收发室”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邮寄地址等渠道。申请人的邮寄地址正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可看出来,投诉与举报是不同的两套程序,投诉方面是否受理不影响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也不影响投诉方面是否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投诉程序是否终止或不终止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其均可针对举报程序立案调查、是否作出行政处罚,所以申请人无法得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举报有无立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与其是否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无任何关系。例如,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在3000元以下的案件)就可以不予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决定后也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所以申请人无法推测出本案有无立案。
被申请人告知时间超过该规定期限,且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手机无法接受短信,且以在投诉举报信中提前告知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针对复议被申请人应该提交合法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认定事实清楚的证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严格审查证据,遂复议。
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1页1份;2、丰品生鲜会员店购物小票1页1份;3、购买商品照片2页1份;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1页1份;5、单号XA1346077****EMS邮件轨迹截图1页1份。
被申请人称:举报人复议中被举报人为承德某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为河北省承德市某某满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某某某自然村。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内容,我局不具有处理权限,也未收到此挂号信。电话联系举报人,举报人称此次复议错误。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请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7日申请人孟某某通过挂号信(XA1346077****)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承德某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两款瓜子,产品配料不同,但营养成分相同,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做出投诉受理与否的投诉信。被投诉举报人“承德某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为河北省承德市某某满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某某某自然村,如果存在销售违法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双滦区并非违法行为地,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具有处理权限。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投诉的承德某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河北省承德市某某满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某某某自然村,申请人所投诉的违法行为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处理权限,被申请人没有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告知,故被申请人不存在履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孟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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