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5/2025-37268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双滦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5-06-0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承双滦政复决〔2025〕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投诉受理告知职责,于2025年3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决定自2025年3月19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向其投诉承德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纸盘子、纸碗)一事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2、责令其限期履职。
申请人称: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XA9421505****、XA9421506****向被申请人提交了2份书面材料,书面反映申请人在“承德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的(纸盘子,纸碗)违反法律规定,并以此侵害消费者权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分别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案行政复议针对的是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投诉内容为(处理争议)。申请人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投诉内容(处理争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投诉请求为“核定侵权责任”。争议事实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投诉请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该书面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签收。截止复议日被申请人未以任何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予以救济。
三,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投诉是否受理告知时效为七个工作日。截至目前,已经远超法定期限,被申请人并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属于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基于此,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确认。
综上,申请人依据新《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为保障申请人权益,请求复议机关在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辩当日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的便民原则的规定,通知申请人在线阅卷,或将相关材料送达至申请人的邮箱或文书送达地址。
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1、举报信(纸盘)1份1页;2、举报信(纸碗)1份1页;3、某某某网点经营者证照信息1份1页;4、购买纸盘纸碗照片1份4页;5、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共2页1份;6、全国12315平台截屏1份1页;7、某某某平台交易成功截屏1份2页;8、账单详情1份2页;9、单号XA9421505****邮政挂号信封面照片1页1份;10、单号XA9421506****邮政挂号信封面照片1页1份;11、极兔速递单号JT535181912****快递照片1页1份;12、单号XA9421505****、单号XA9421506****物流信息截图2页1份;
被申请人称:2025年2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信2封(XA9421505****),举报人为王某某。
针对举报人的举报请求,我局在2025年2月24日,对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针对该商家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实施办法》的规定,在2025年2月25日将线索移送书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至承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调查处理。承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在2025年2月26日收到关于承德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线索移送书。
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我局根据线索依法核实并在规定日期内移交至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申请人并未提出投诉请求。
综上所述,我局已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请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线索移送书1份1页;2、投诉举报登记表1份1页。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王某某通过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A9421505****、单号XA9421506****)邮寄的举报信。举报承德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某某APP开设某某家具生活用品店,售卖的纸盘子、纸碗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没有标注对相关法规的符合性声明,违反了GB4806.1第8.3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5年2月25日将案件线索移交至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认为: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将举报线索移交至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双桥区市场监管局、双滦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案件信息互通、线索移交常态化制度。双桥区局、双滦区局、高新区局在日常监管及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市局综合执法局调查处理),此外对于举报事项,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无立案告知法定职责,因此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履职,并不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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