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75/2025-00533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双滦区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5-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双水罚决〔2025〕005号
姓名:李X;性别:男;身份证号码:130803XXXX;联系电话:190XXXXXX;现住址:XXXXXXXXX。
根据巡查,本机关于2025年4月23日对你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4月,在大庙镇东沟村笑一笑院后超审批范围采伐杨树共计7棵,立木蓄积1.55立方米,折合材积0.93立方米,出材率60%,木材价值500元/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双水罚告[2025]005号于2025年4月2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署了放弃权利申请书。现依据《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7株1倍的树木,共计7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465元3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玖拾伍元(¥1395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银行双塔山支行(地址:双滦区中心大街135号),账号5005787600018(账户名:承德市双滦区收费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100026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2025年5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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