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75/2025-00535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双滦区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5-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双水罚决〔2025〕007号
单位名称:承德市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xx;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xxxxxx;地址:x子镇xx沟村xxx。
根据举报,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单位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8月,承德市双滦区鑫葆商贸有限公司在陈栅子镇化育沟村超审批范围采伐树木257株,评估价值5317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评估咨询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双水罚告[2025]007号于2025年5月6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署了放弃权利申请书。现依据《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年11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257株3倍的树木,共计771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5317元5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捌拾伍元(¥2658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银行双塔山支行(地址:双滦区中心大街135号),账号5005787600018(账户名:承德市双滦区收费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100026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2025年5月 14日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