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18/2025-37269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5-05-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重要部署,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贪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各项社保基金安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双滦区范围内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欺诈骗保、套取、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问题线索征集范围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二)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 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 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三)工伤医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 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二、问题线索征集要求
(一)提供线索时应尽可能列明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具体事项等相关内容,并附相关证据资料。
(二)鼓励当事人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对泄漏信息或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提供线索应避免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违法违纪违规事实、重复举报、匿名举报且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灭失、举报事项己进入法律程序等。
三、问题线索征集方式
凡列入本次公开征集线索范围情形之一的,可通过以下渠道提供线索 :
(一)可直接拨打监督举报电话:0314-4042401。
(二)可通过邮寄方式将有关举报信及证据资料邮寄至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风控服务中心。通讯地址:承德市双滦区滨河大街58号双滦区政府1号楼619室。
(三)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供线索或举报。电子邮箱:slqjjjg@163.com。传真:0314-4044282。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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