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75/2025-0056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双滦区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5-2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双水罚决〔2025〕008号
2025-05-2116时57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双水罚决2025008

姓名周XX 身份证号130803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址:XXXXXXXX

根据巡查本机关于202557日对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5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在双滦区偏桥子镇长北沟村东北沟修路非法破坏林地面积44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场未发现被毁坏树木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双水罚告[2025]008号于2025年5月13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署了放弃权利申请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种补种标准》;《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年1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60元1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佰陆拾元整(¥66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银行双塔山支行(地址:双滦区中心大街135号),账号5005787600018(账户名:承德市双滦区收费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100026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2025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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