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75/2025-3718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双滦区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5-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双水罚决〔2025〕010号
姓名:王XXX;性别:X;身份证号码:13XXXXXX;联系电话:1XXXXX;现住址:XX镇XX村XXX。
根据双滦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4月26日对你堆放砂石料毁坏林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19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在双滦区西地镇孙营村歪脖沟堆放砂石料毁坏林地面积5851.64平方米(8.7775亩)。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现场未发现被毁坏林木。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行为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案件线索移送函、技术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双水罚告[2025]004号于2025年4月30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署了放弃权利申请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种补种标准》;《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99477.88元3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肆佰叁拾叁元陆角肆分(¥298433.64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银行双塔山支行(地址:双滦区中心大街135号),账号5005787600018(账户名:承德市双滦区收费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100026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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