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双水罚决〔2025〕004号
单位名称: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地址:xxxxxxxxxx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5月,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双滦区偏桥子镇小贵口村榆茅沟超审批范围使用草地2203平方米(3.3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双水罚告[2025]002号于2025年4月2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署了放弃权利申请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2025年10月31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所需费用294元9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陆元(¥264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银行双塔山支行(地址:双滦区中心大街135号),账号5005787600018(账户名:承德市双滦区收费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100026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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