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双水罚决〔2025〕004号
2025-05-0615时51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双水罚决2025004

单位名称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址:xxxxxxxxxx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4423日对你单位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5月,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双滦区偏桥子镇小贵口村榆茅沟超审批范围使用草地2203平方米(3.3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双水罚告[2025]002号于2025年4月2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署了放弃权利申请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2025年10月31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所需费用294元9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陆元(¥264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银行双塔山支行(地址:双滦区中心大街135号),账号5005787600018(账户名:承德市双滦区收费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100026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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