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75/2025-37359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双滦区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6-2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双水罚决〔2025〕014号
姓名:王XX;性别:男;身份证号码:130803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现住址:XXXXX。
根据举报,本机关于2025年6月9日对你违规放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6月,在双塔山镇厂沟村封育区违规放牧。放养羊20只。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有询问笔录、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元宝山派出所调取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双水罚告[2025]012号于2025年6月11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银行双塔山支行(地址:双滦区中心大街135号),账号5005787600018(账户名:承德市双滦区收费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100026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2025年6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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