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39/2025-3719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双滦区双塔山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6-0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双塔山镇执法事项内容明细表(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工作事项 | 事项来源 | 分类说明 | 法条内容 |
1 | 生态环保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赋权清单执行。承市政2024(54号),双滦政办2025(4)号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生态环保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赋权清单执行。承市政2024(54号),双滦政办2025(4)号文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
3 | 社会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赋权清单执行。承市政2024(54号),双滦政办2025(4)号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4 | 社会管理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赋权清单执行承市政202(54号),双滦政办2025(4)号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5 | 社会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赋权清单执行承市政202(54号),双滦政办2025(4)号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6 | 社会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赋权清单执行承市政202(54号),双滦政办2025(4)号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版第三十八条内容为: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7 | 社会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赋权清单执行。承市政2024(4)号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8 | 社会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改)第四十九条 | 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赋权清单执行。承市政2024(54号),双滦政办2025(4)号文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后的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为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1.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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