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75/2025-37400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双滦区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7-0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双滦区水务局涉企查封事项清单
事项 | 法律依据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等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