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75/2019-22287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滦区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19-11-2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责任清单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
1 | 负责制定全区果树(干果部分)技术推广计划及组织实施,推广林果种植技术、科学施肥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经济林建设技术指导。 | 1. 宣传农业技术推广法(干果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有关规定)及有关果品产业发展方针政策;负责全区林果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推广。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改革后,由林业技术推广站划归林业资源管理股 | |
2 | 负责全区国家级、省级重点林业项目的争取、项目建议书的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植物检疫工作;负责全区种苗工程建设项目收集储备、申报、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林木种子采收管理、采种基地和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工作;负责全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核发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2.林业项目建议书的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植物检疫工作;负责全区种苗工程建设项目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程及后续产业工程;负责京津风沙源治理; | 林业项目管理中心 | ||
3.负责全区种子采收管理、采种基地和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良种选育推广工作 | 林业项目管理中心 | ||||
3 | 负责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负责组织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林业资源调查,掌握区内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协助林权纠纷调解;负责指导公益林、天然林管理;监督管理全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监督管理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和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林业系统普法工作 . | 4.协助调解林权纠纷、负责公益林、天然林管理;负责生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监督管理全区森林资源;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林业系统普法工作.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机构改革后,林地确权发证已归自然资源局,林业部门不再确权发证;林权纠纷方面只能协助自然资源局处理。 | |
5.监督管理全区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机构改革后新增加部分 | |||
4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规定,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工作;组织制定本辖区内河流治理、防汛抗旱工作规划、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橡胶坝和水电站运行调度;开展科技防汛抗旱咨询服务,做好抗旱节水技术的试验区、应用和推广工作;做好全区防汛抗旱服务工作。 | 6.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抗洪抢险工作、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城市网格化、水库、水电行业管理工作 | 规计建管股 | ||
7.全区城区段河道管理工作;负责钢板坝、橡胶坝运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规计建管股 | ||||
5 | 负责拟定全区水务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负责对橡胶坝和水电站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 8.承担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 规计建管股 | ||
9.负责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 规计建管股 | ||||
6 | 负责全区农村人口饮水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实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农水水保工程有关规划、设计工作 | 10.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监管工作;京津风沙源治理相关工作; | 农水水保股 | ||
11.负责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农水水保股 | ||||
7 | 负责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 办公室、各站 | ||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活动 | 宣传国家有关水法律法规和水资源保护的政策规定。 活动载体:发放水法律法规及节约用水宣传材料、图板展示等活动进行相关宣传报道。 | 农水水保股 | |
2 | 林业、水利 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 宣传国家林业、水利有关法律法规。 活动载体:发放林业、水利法律法规宣传材料、明白页等活动。 | 林业资源管理股 规计建管股 |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表
1、林业处罚事项
单位:(公章)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2、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3、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4、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5、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6、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0、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11、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12、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
13、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14、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15、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
16、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17、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8、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19、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20、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
21、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2、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23、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24、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到现场进行询问、勘验(检查),做出详尽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将案卷送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后由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检查结果报送局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组织两名以上林业种苗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检查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数据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服从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上述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林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水利处罚事项
单位:(公章)承德市双滦区水务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2、建设单位将水利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4、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6、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7、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8、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9、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0、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12、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3、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5、水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6、水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18、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19、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20、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1、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而不招标,或把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22、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23、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
24、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
2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6、水利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27、水利工程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8、水利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
29、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30、水利工程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或分包
31、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或背离)招标、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
32、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
33、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
34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35、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36、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37、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38、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39、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40、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41、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严重砂化区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的
42、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采矿者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
43、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44、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45、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以及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46、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
47、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
48、未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的、未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在河床堆放砂石料的、运输砂石的车辆未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的、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的、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未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
49、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未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3日内按许可的年度开采总量一次性依标准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50、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5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提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位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53、侵占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拥有的,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
54、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的
55、在河道、渠道内修建碍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高秆作物或者林木;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
56、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的;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等危及工程安全的;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使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使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擅自在河边、渠上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下游设障阻水或缩小河、断面及过水能力的;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工程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巡视、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督办、媒体纰漏等渠道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到现场进行询问、勘验(检查),做出详尽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将案卷送分管领导审核,执法人员提出初步意见,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后由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陈述、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听证会议通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检查结果报送局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组织两名以上水利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检查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数据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服从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上述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水利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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