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1/2021-0180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双滦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1-11 文件编号: 双滦政发〔2021〕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双滦区滦河伊逊河禁养区内生猪等养殖设施拆除补偿方案的通知
2021-01-1109时52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

《双滦区滦河伊逊河禁养区内生猪等养殖设施拆除补偿方案》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1日

 

 

 

 

 

 

 

 

 

 

 

 

双滦区滦河伊逊河禁养区内生猪等养殖设施

拆除补偿方案

 

按照《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河伊逊河流域禁养区内取缔生猪养殖工作方案》(双滦政发〔2019〕10号)相关要求:“在生猪清理完成后,对符合规定的滦河伊逊河两河流域禁养区内生猪等养殖设施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分阶段进行拆除补偿”的规定,为确保滦河伊逊河两河禁养区内生猪等养殖设施拆除补偿工作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依据《双滦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双滦政办〔2017〕84号)中第五部分禁养区划定范围:“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四道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2.滦河、伊逊河两岸治导线外300米范围内;(二)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三)风景名胜区,双塔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北纬40°57′27″,东经117°47′53″)为基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镇居民区、各村居民区(自食饲养除外,但必须做好畜禽粪便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的规定。

二、拆除范围

滦河伊逊河两河禁养区范围内生猪等养殖设施。

三、补偿标准

(一)2017年12月10日禁养区划定之前建设完成并投入正常经营的养殖圈舍按照《双滦区拆迁补偿办法》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二) 2017年12月10日禁养区划定之后建设完成而未投入运营或违法违规建设的养殖圈舍不予补偿,其圈舍及其相关附属设施拆除费用按照《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滦区2019年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滦政办〔2019〕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6月20日生猪清理完成后返养的存栏生猪不予补偿。

四、拆除程序                                                                                                          

(一)各乡镇对所辖两河禁养区内养殖户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对养殖场建设起始时间、养殖场是否备案情况及违法违规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水务局。

(二)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对乡镇上报养殖户情况予以核实并确定拆除补偿范围和养殖户拆除补偿标准,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最终拆除补偿养殖户名单。然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程序组织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两河禁养区内计划拆除养殖户的养殖设施进行评估。

(三)各乡镇会同评估公司、公证处对确定拆除的养殖户的养殖设施进行评估,并由乡镇政府同各养殖户签定拆除补偿协议。

(四)如工作需要,由区审计局对两河禁养区内生猪等养殖设施评估工作进行审计。

(五)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审核通过的评估金额,按照相关要求及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由各乡镇发放到户。

(六)养殖户自愿拆除养殖设施的可自行拆除,并恢复原有地貌,且将拆除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不愿自行拆除的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拆除。

五、资金拨付

(一)圈舍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拆除费用拨付。按照《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河伊逊河流域禁养区内取缔生猪养殖工作方案》(双滦政发〔2019〕10号)要求,验收合格后,各乡镇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后拨付。

(二)评估费、公证费拨付。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后拨付。

六、工作分工

(一)相关乡镇为拆除补偿工作实施主体,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养殖圈舍现场评估工作,负责评估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确保养殖设施拆除补偿工作全面完成。

(三)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后补偿金额落实补偿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附件:双滦区滦河伊逊河禁养区内生猪等养殖设施拆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双滦区滦河伊逊河禁养区内生猪等养殖设施

拆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 洋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孙喜明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张宝东  区政府副区长

刘啸林  区政府副区长

黄新民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韩天福  区政府办主任

郭海峰  区财政局局长

    兀国兴  区城管局局长

上官承志 区水务局局长

    孙国鹏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孙启泉  区审计局局长

成林军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耿宝田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刘兴国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  巍   双塔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崔艳菊   滦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韩相坡   大庙镇人大主席

高 峰  偏桥子镇人民政府镇长

    倪 春  西地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光辉  陈栅子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孙国鹏同志兼任。

解读链接:/art/2021/1/11/art_3827_709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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