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1/2021-0180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双滦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1-1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对《双滦区滦滦河伊逊河禁养区内生猪等养殖设施拆除补偿方案》的解读
2021-01-1109时55分 浏览次数:

2021年1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双滦区滦滦河伊逊河禁养区内生猪等养殖设施拆除补偿方案》的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按照《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河伊逊河流域禁养区内取缔生猪养殖工作方案》(双滦政发〔2019〕10号)要求,2019年6月,区农业农村局、西地镇政府、偏桥子镇政府、陈栅子乡政府对滦河、伊逊河流域制导线两侧300米禁养区内73户生猪养殖户存栏的生猪进行全部清理取缔,并进行了生猪快速变现补偿。依据《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河伊逊河流域禁养区内取缔生猪养殖工作方案》中“滦河、伊逊河流域禁养区内的符合规定的养殖户圈舍及配套设施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分阶段进行拆迁”的有关规定。(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的规定。)为防止禁养区内养殖户生猪返养,彻底整治两河流域畜禽养殖污染,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要求

(一)政策依据。严格按照依据《双滦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双滦政办〔2017〕84号)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的规定。

(二)拆除范围。滦河伊逊河两河禁养区范围内生猪等养殖设施。

(三)补偿标准。按照2017年12月10日双滦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前后,养殖设施按照不同的标准予以拆迁补偿。

(四)拆除程序。明确各相关部门、乡镇职责分工,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圈舍进行核实、评估、拆除补偿。

(五)资金拨付。明确圈舍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拆除等费用拨付程序,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后拨付。

(六)工作分工。进一步明确相关乡镇,区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的责任分工。

文件链接:/art/2021/1/11/art_3826_709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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