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1/2023-0047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双滦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1-1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修改《承德市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2023-01-1310时00分 浏览次数:

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最新文件,根据《承德市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修改起草工作主要从五大方面进行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2年1月11日,《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双滦政发[2022]1号)颁布施行。制定之初,省级层面相关配套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为保障我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当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冀政办字〔2022〕120号)。上述两个文件的出台,对征地程序进行了细化和简化,对原来比较宏观的条款进行了明确,使征地程序更趋向于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明确了区政府可以作为主体发布“三个公告”并可具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明确了多个不用达到100%签字前置条件即可上报审批等,修改后必将更加规范双滦区征收土地行为,快速推进我区征地工作,极大的缩短征地周期,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迫在眉睫。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6.《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7.《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8.《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

9.参照双滦区最新发布的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2022年9月22日,政府区长辛国勇同志就贯彻落实《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作出了批示意见,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9日,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向相关单位送达了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年10月10日,区政府出具批复意见,同意对原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予以修改。

2022年10月11日,收储中心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了《关于对双滦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截止到2022年11月20日,收到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共计62条,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切合我区实际的,予以采纳;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不切合我区实际的,未予采纳,并及时进行了反馈沟通

2022年12月5日,双滦区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主要制度及拟采取的措施

《征收办法》共分六章六十一条,共计21466字。主要明确了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面积标准、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和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及范围等;

第二章征收补偿标准和原则共17条,明确了土地补偿标准和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认定原则及补偿标准等;

第三章征收土地程序共24条,明确了可征收土地情形、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强制执行等具体流程;

第四章补偿资金拨付流程共计6条,明确了资金申请、拨付、发放、审计监督等;

第五章档案管理共2条,明确了需建立、保存征地拆迁及计算土地成本的档案资料等;

第六章附则共6条,明确了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处置方式、《征收办法》施行时间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宜作了补充规定、部门职责分工和双滦区地上附着物评估统一参照标准。

五、原《办法》和新《办法》主要内容和条款调整

一、新修改的《征收办法》保持原《办法》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不变,维持政策的延续性。

二、新《征收办法》对宅基地迁建和补偿面积进行了调整。规定:选择迁建安置的,迁建安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0.3亩。同时调整宅基地补偿面积标准,规定每宗占地面积0.3亩及以下的村民宅基地补偿费用,已包含在安置建筑面积内,不再另行补偿;超出0.3亩的合法面积,在扣除房屋占地面积后,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价予以补偿。

三、新《征收办法》对部分章节条款进行优化整合,由原来的七章减少为六章,使《办法》的章节和条款更加简单明了,更具连贯性。

四、新《征收办法》明确了区政府也可作为主体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即发布三个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布公告、征收公告)以及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不用再到市政府签批。

五、新《征收办法》删除了土地现状调查中的100%签字确认环节,明确仅需集体经济组织、现场组织人员、土地现状调查组织单位三方签字即可,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后续要与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张贴。

六、新《征收办法》明确了不再要求100%签字办理补偿登记。规定逾期未登记的如实记录即可,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其补偿登记的内容。

七、新《征收办法》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可以不用100%签订,满足两个10%即可。规定: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区资规分局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订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八、新《征收办法》明确了先期支付补偿款不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前置条件,避免了提前支付补偿款后因不可预见等原因导致未经批准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现象发生。规定:区财政局和区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张贴之日起三十日内,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向镇政府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九、新《征收办法》对镇政府可以作为具体实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主体给出了依据。《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因此,各个镇政府开展实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有法可依。

十、新《征收办法》明确了区政府可以作为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处置主体和程序。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资规分局牵头,镇政府等相关部门配合,在征收土地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呈报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可依法强制执行)

十一、新《征收办法》明确了区政府对征收后拒不交付土地的,拥有处置权。规定:征地补偿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腾退房屋交付土地。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交付的,由区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新《征收办法》对征拆领导小组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人员进行了更新调整。

政策文件:http://www.slq.gov.cn/art/2023/1/10/art_6504_912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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