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1/2023-3528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滦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1-1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于双滦区颗粒物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进一步落实污染防治治理责任,加强我区颗粒物污染防治,加大对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和重点扬尘污染源等颗粒物排放源精细化管控,结合我区实际,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管理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承德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内容
《办法》共三章十八条,包括总则、相关职责、信用评价管理,主要对颗粒物污染防治的涉及部门职责分工、防治要求和措施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尤其是增加了信用评价管理考核制度,体现与时俱进、科技进步、精细管理的要求。
总则:为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进一步落实污染防治治理责任,加强我区颗粒物污染防治,加大对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和重点扬尘污染源等颗粒物排放源精细化管控,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管理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承德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关职责:生态环境分局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中关于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区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中关于建成区内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等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林水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工信局负责工业料堆料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建立裸露地面管控清单,明确裸露地面的斑块区域、地理坐标、数量、面积,落实防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绿化责任制,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信用评价管理:监管单位应按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相关要求为相关责任主体建立信用积分档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扬尘扰动的责任主体按第七条要求完成扬尘方案报备并主动签订守法承诺、主动参加扬尘污染防治培训的监管单位奖励相关主体10个信用管理积分。
关于双滦区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我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对优良空气质量的需求也与日俱增。随着我区不断发展,各类扬尘污染源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为全面加强重点扬尘污染源监督管理,顺应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和《河北省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二条,主要明确了辖区内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确定、公开和调整等管理工作,既提出了通用的扬尘名录管理要求,也分类提出针对性要求,点面结合,注重可操作性,增强了《管理办法》的适用性和实用性。
(一)制定依据:为加强重点扬尘污染源监督管理,明确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标准和程序,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和《河北省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市)级及区级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确定、公开和调整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确定、公开和调整工作。
(三)纳入条件:1、位于国、省控监测点500米内,单个标段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处于基坑开挖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在3个月及以上,且处于土石方开挖或回填阶段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位于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3、位于或大部分位于城市(县城)建成区外,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或线性工程长度20公里及以上的,且处于土石方开挖或回填施工阶段的交通公路、水利工程等;
4、被上级环保督察发现扬尘污染问题的企事业单位;
5、被省、市督导检查交办的国省道、城乡道路中扬尘严重的路段;
6、被群众举报2次及以上,市、区大气办督办1次以上扬尘问题,逾期未能完成扬尘问题整改的企业事业单位;
7、各镇(街)巡查、检查发现扬尘污染严重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认为应当纳入区重点监管的扬尘源。
(四)移出条件:1、永久性关闭、停产。达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关于扬尘(粉尘)控制要求的露天矿山、采砂场、采石厂;
2、建设工程平基、拆除、土石方开挖和回填等易产生扬尘作业已完成的;
3、在不超过5公里范围内,以距离最近的城市道路尘土残存量达到河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关于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以克论净”考核评价标准为移除标准。五公里范围外,可组织专家,根据专家意见移除;
4、PM10在线监测数据连续10日低于区域PM10均值的;
5、各镇(街)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移出的。
文件链接:/art/2023/1/17/art_6504_917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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