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1/2023-3448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双滦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1-1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滦区颗粒物管理暂行办法》和《双滦区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1-1716时44分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双滦区颗粒物管理暂行办法》和《双滦区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十一届常务会第16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双滦区颗粒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进一步落实污染防治治理责任,加强我区颗粒物污染防治加大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和重点扬尘污染源等颗粒物排放精细化管控,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及《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德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双滦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颗粒物责任主体(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颗粒物是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称为PM10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扬尘源单位为按照《双滦区重点扬尘源认定管理的通知》程序纳入区重点扬尘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分局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住建局负责《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中关于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区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中关于建成区内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等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工信局负责工业料堆料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建立裸露地面管控清单,明确裸露地面的斑块区域、地理坐标、数量、面积,落实防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绿化责任制,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各单位应主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各建设单位选用施工单位时优先考虑高信用施工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业主)为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

(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二)按照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工前15日向施工项目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施工阶段的扬尘排放情况和处理措施;

(四)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拆除、闲置扬尘污染控制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双滦区建成区范围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后公布。建成区范围内的裸露土地,应当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固化剂固化等措施。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土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土地,由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和镇街按管理职责

(四)政府储备土地中的裸露土地,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按照《双滦区土地收储成本核算管理意见》将扬尘污染治理计入管护成本。

(五)已出让尚未利用地的裸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及时实施围挡。

第三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条  监管单位应按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相关要求为相关责任主体建立信用积分档案。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扬尘扰动的责任主体,按第七条要求完成扬尘方案报备,并主动签订守法承诺、主动参加扬尘污染防治培训的,监管单位奖励相关主体10个信用管理积分。

第十一条  各扬尘监管责任部门(单位)对扬尘施工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关于扬尘污染防护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要求时,应如实做好现场音像等记录,下达明确整改要求,整改要求应说明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以及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后果(应包含信用记录说明和信用修复路径及标准)。

第十二条  各扬尘监管责任部门(单位)对问题单位每个下发的整改命令扣除10个信用积分。

当责任主体在本信用周期信用管理积分低于0分后,应将该责任主体每个问题有关情况录入信用系统行政检查信息、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一个信用周期内信用积分低于-20分(含-20)的,发现新的问题或原问题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监管单位在向施工主体下发整改要求时,应同步向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发包单位、集团总公司等责任主体)下发提示函,提醒其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一个信用周期被提示一次以上的责任主体,监管单位应在下发整改督办函,督办函中应明确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时限、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后果等,同时将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纳入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扣除污染防治责任主体10个信用积分,并对整改督办发现的问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办理。

第十五条  对具备绿化条件的裸露土体、工程渣土宜优先采取绿化措施不具备绿化条件的采取喷洒抑尘剂、固剂或覆盖等措施

在环境敏感区域、国省控站点周边1000米范围、连续两次以上发现苫盖问题、信用积分低于-30扬尘源原则上裸露土地应使用抑尘剂、固化剂方式裸露土地扬尘。

第十六条   各监管单位应按照污染防治要求,严格把握整改单位验收标准。

需安装PM10在线监测设备的责任单位,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同时,应确保在线有效数据连续10天内低于区域PM10均值。

生态环境分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加强PM10在线监测设备的数据有效性的监管。

第十七条  在一个信用周期内,问题单位积极整改,达到监管单位依法依规下达的整改要求后,监管单位应及时修正其信用积分。

信用问题修复应参照省、市关于信用修复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信用修复有时间限制的企业,监管单位应及时采取预警、提示等手段督促企业尽快修复信用。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列入信用“黑名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命令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

(三)被认定为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工作人员进行生态环境现场检查,被认定为具有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对拟认定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作出认定的监管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企业,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同时,还应当标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双滦区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扬尘污染源监督管理,明确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标准和程序,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滦区行政区域内省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确定、公开和调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管理遵循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市)级及级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确定、公开和调整工作。

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资规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确定、公开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符合河北省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纳入省(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双滦区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

(一)位于国、省控监测点500米内,单个标段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处于基坑开挖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在3个月及以上,且处于土石方开挖或回填阶段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位于城市建成区内,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三)位于或大部分位于城市建成区外,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或线性工程长度20公里及以上的,且处于土石方开挖或回填施工阶段的交通公路、水利工程等;

(四)被上级环保督察发现扬尘污染问题的企事业单位

(五)被省、市督导检查交办的国省道、城乡道路扬尘严重路段;

(六)群众举报2次以上,市、区大气办督办1次以上扬尘问题逾期未能完成扬尘问题整改的企业事业单位。

(七))巡查、检查发现扬尘污染严重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认为应当纳入区重点监管的扬尘源。

提出重点扬尘污染源初步名录前应充分征求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应告知其被纳入重点名录的责任及义务,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的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每个月10前,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本月重点扬尘源增减情况。已确定新增重点扬尘源应由提交单位在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相关监管部门。

第八条  重点扬尘污染源信息每月调整更新,并由生态环境分局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施工、作业)单位名称、所属行政区域、位置信息(中心坐标)、监管部门等基础信息,建筑施工类项目还应包括建筑施工许可证号、视频监控和 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生态环境分局联网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出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

(一)永久性关闭、停产达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关于扬尘(粉尘)控制要求的露天矿山、采砂场、采石厂;

(二)建设工程平基、拆除、土石方开挖和回填等易产生扬尘作业已完成的;

(三)不超过5公里范围内,以距离最近的城市道路尘土残存量达到河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关于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以克论净考核评价标准移除标准。五公里范围外,可组织专家,根据专家意见移除;

(四)PM10在线监测数据连续10日低于区域PM10均值的。

(五)各镇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移出的。

移出工作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申请、区大气办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确定、告知申请单位、调整名录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区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主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保障扬尘污染防治所需经费,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供扬尘污染防治信息。

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重点扬尘污染源日常监管,根据监管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名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住建局资规分局、交通运输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文件链接:http://shuangluan.cdwtkm.cn/art/2023/1/17/art_3827_917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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