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18/2023-37748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3-07-0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资金包括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扶持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以及市、县(市、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创业扶持资金指本级财政筹集用于扶持创业的专项资金。两项资金单独管理,分账核算。
第三条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地方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各地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强化落实、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创业资金管理。
(四)安全通办,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高效便民。普及“互联网+”服务模式,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网上支付。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取个人及用人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补贴资金。强化信息化手段,杜绝漏洞,方便群众。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租金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增加补助资金的支出项目和范围。
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服务成果,开展创业专项服务活动,扶持创业孵化,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各县(市、区)筹集的创业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省级创业扶持资金用于省政府批准的促进创业就业及专项服务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创业扶持资金补助、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下列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申请对刑满出狱前1年内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试点。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创业培训包括创业3年内小微企业主),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或培训合格证书(在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工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在省人社厅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的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承德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承德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职业类别 | 补贴标准 |
第一类 | 每人每课时8元 |
第二类 | 每人每课时7元 |
第三类 | 每人每课时6元 |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 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8元 |
不在职业(工种)目录内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范围内的工种 | 每人每课时5元 |
创业培训要求不低于70课时(培训天数10天左右),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引导性培训按不低于8课时,每人每课时5元标准给予补贴。
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
六类人员培训合格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3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根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数,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技工院校、高职院校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培训补贴标准控制在4000-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未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去产能企业转岗培训。去产能企业组织分流职工参加转岗培训的,可按每人每课时8元、最多不超过100课时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去产能企业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一次转岗培训补贴。
各县(市、区)要明确培训监管机构,切实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培训过程实行监管,并出具《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鉴定机构实际收取的鉴定考核费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6号)或河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为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指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
4、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12个月以上仍未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登记失业之日起,在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登记一次,并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非本人意愿3次未实现就业的;
6、持有《残疾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7、完全失去土地一年以上人员,从登记失业之日起,在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登记一次,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非本人意愿3次未实现就业的;
8、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
县(市、区)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本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除国家限定行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劳务人事代理企业等中介机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以上符合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和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
第八条 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除国家限定行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劳务人事代理企业等中介机构)。
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下同)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县(市、区)要按规定确定就业见习单位,指导见习单位合理设置见习岗位,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得高于见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要加大对见习单位的检查评估力度,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不能严格落实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等规定的不认定为见习单位。
第十条 求职补贴。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第十一条 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十二条创业补贴。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第十四条 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依据《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承人社〔2015〕50号)规定,根据面积按第三方评定支付的租金和物业费金额的50-100%给予补贴,其中政府或公共服务机构举办的可据实补贴。省财政直管县可根据情况制定本县(市)创业孵化平台的补贴办法和具体标准。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入驻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批准。
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绩效考核,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特定政策补助。对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补贴标准为“4050”人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职工缴纳),原则上从就业资金中直接代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补助方案由各县(市、区)去产能企业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报当地县以上政府批准。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运营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和总量,每年年初人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使用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资金需求,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实行项目管理,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人社部门每年应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初审,省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地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对审核认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财政给予每个3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审核认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财政给予每个1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的及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结余因素四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重点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和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结余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就业补助资金收支规模,重点考核滚存结余占当年资金支出比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项目法分配主要根据当年就业创业工作重点等特殊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市应在收到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后及时下达;本级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市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可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对个人垫付培训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垫付、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和代为申请协议书》。
符合条件人员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后12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并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六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就业技能培训以劳动合同或登记灵活就业为就业证明、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创业证明,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个人银行账户(未办理社会保障卡者提供,下同)等。
(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和代为申请协议书》等;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还应再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申请生活费补贴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企业对新录用六类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后,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新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等。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五)去产能企业针对内部转岗职工自主安排转岗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去产能企业转岗培训)、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工名册等。
(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在开展学徒制培训前应报人社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除提交前述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培训监管情况表、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对六类人员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下同);对培训机构和企业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六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账户等。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技能鉴定协议书。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代为申请材料除前款要求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免费技能鉴定协议书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援助协议复印件等。
(二)申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
(三)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个人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上述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民族县中职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附以下材料:《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及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复印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求职补贴。各普通高等院校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代为申请求职补贴,并附以下材料:《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毕业生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父母烈士)证明材料、学籍证明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院校初审并公示后,报人社部门审核,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八条 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人员名册、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或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新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九条创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企业法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 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孵化基地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每半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房租物业水电补贴,并附以下材料:《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创业项目名册及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复印件以及各地规定的其它材料。申请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三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应承诺对所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社部门应对上述各项补贴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规范性负责。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推动实现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技术和业务协同,核实登记失业或求职、登记就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取得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等情况。对能够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和优化资金审核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手段,要将所有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等资金使用情况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管理。拨付资金后,人社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录入系统。有条件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实现联网,逐步实现网上审核、联网核查、信息共享,确保《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当地就业创业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相关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就业创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级财政、人社部门也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市县根据当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项补贴的具体标准,本级财政要为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提供兜底保障。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预算安排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培训后就业创业情况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开公示;鼓励创业的相关补贴还应公开公示受益人创办的企业(项目)名称、经营范围等。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规范公开公示内容,对公开公示内容中的身份证号码要注意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对未要求公开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落实政策、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劳动者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
第四十二条 财政、人社部门按照就业创业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创业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财政局会同承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创业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相关补贴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办法》(承人社发【2018】4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承德市财政局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承财社【2017】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补贴申请表
2.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
3.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
4.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审核认定表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认定表
6.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
7.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
8.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
9.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
10.创业补贴审核认定表
11.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
12.租金补贴审核认定表
13.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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