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1/2025-3732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滦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6-0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双滦区物业工作考核办法》(后附)经双滦区十一届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双滦区物业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提升物业服务标准,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承德市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双滦区物业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条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重点考评物业服务实效;坚持全覆盖原则,通过日常监督,使辖区物业服务项目全面接受监督;坚持多方参与原则,镇、街和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等多方参与、综合评定。
第二章考核对象与主体
第三条在双滦区有服务项目(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当年度签约不足6个月的住宅物业服务项目不参加年度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
第四条区住建部门牵头,各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人员存在以下情形需主动回避:与被考核企业存在股权关联;直系亲属在被考核企业任职;其他可能影响考核公正性的利益关系。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工作应每半年考核一次,每年的6月15日、11月30日将考核结果报区住建局,具体内容如下。
1.双滦区物业服务标准考核得分包含双滦区物业服务标准考核得分(80%)、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10%)、业主满意度调查(10%)。
2.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以河北省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得分为准,A级得10分,B级得6分,C级得2分,D级0分,未录入河北省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得0分。
3.业主满意度调查得分: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七条奖补标准:各物业服务企业奖励按各镇街的考核结果报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向区政府申请拔付资金。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按0.15元/平方米/半年补贴;考核分数在80分(含)—89分之间的,按0.1元/平方米/半年补贴;考核分数在70分(含)—79分之间的,按0.05元/平方米/半年补贴;未分配入住房屋面积不计入奖补面积。
第八条资金来源:由区级财政保障物业服务奖励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九条企业诚信行为分项、分值加减标准:将企业考核年度的优(劣)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年终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按以下规定在各企业考核分数的基础上加(减)分。
(一)加分项: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一次加5分,企业内有个人获得物业方面省级表彰的每人每次给企业加3分。
(二)减分项:企业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受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5分;因企业责任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披露的减3分;因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业主信访或投诉,社区责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每次减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减2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4.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5.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7.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8.未经法定程序撤出管理服务项目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考核与奖补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区住建局将本年度的物业服务奖励资金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考核结果统计奖补金额,区住建局审核后12月15日前将相关考核结果及资金拨付申请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区住建局,资金到位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的考核结果将资金全额拨付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镇、街根据各自辖区物业企业考核结果及标准全额拨付给相应企业。
第十二条奖补资金用途:各镇街负责监督审核企业将奖补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绿化美化等。同时资金使用帐目每年报各镇街备案。
第十三条分数低于60分的企业,定为考核不合格。对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可由区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联合对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销号。在整改销号前,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整改不到位的,业主委员会按程序对其解聘。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奖励范围:双滦区范围内存在物业服务的各住宅小区。奖励对象: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考核人员出现数据造假、收受财物等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双滦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www.slq.gov.cn/art/2025/6/3/art_3827_1071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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