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75/2025-37357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双滦区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6-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1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 .初次违法;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保证不 再违反同类规定,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未经批准擅自取地表水日均100立方米 以下或者取地下水日均10立方米以下的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不予处罚, 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 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2 | 超许可取水量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 .初次违法;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保证不 再违反同类规定,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超许可水量取水且超出部分小于许可水 量10%或1000立方米的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不予处罚, 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 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3 | 未按取水许可批准的取水期限、取水用 途、水源类型、取水、 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初次违法;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保证不 再违反同类规定,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取水许可证逾期后的30日内取得取水许可证 可延续申请批复的;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不予处罚, 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 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4 | 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条件足额泄放生态流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 .初次违法;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保证不 再违反同类规定,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明显河道减水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不予处罚, 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 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5 |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 安装计量设施的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 .初次违法;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保证不 再违反同类规定,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且在规 定时限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完成计量设施 安装的 ;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不予处罚, 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 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6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 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且逾期未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三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并及时纠正其 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 2.在规定时间内建成节水设施,或修改达 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签订承诺书,保证节 水设施正常运行;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不予处罚, 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 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7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按照 整改期限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 的 ; 3.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 防洪但未造成后果且可采取补 救措施的,停止违法行为,签 署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 采取补救措施的;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 不予处罚,应将本次违法情况 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 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8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 .首次违法; 2.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 施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在3个月内 采取补救措施的;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 不予处罚,应将本次违法情况 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 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9 | 在江河、湖泊、水库、 淀泊、运河、渠道内弃 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 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 .初次违法;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 害后果,签署承诺书保证不再 违反同类规定; 3.1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 不予处罚,应将本次违法情况 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 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10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 防、护岸等有关设施, 毁坏防汛、水文监测、 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 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 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初次违法; 2.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立即赔 偿损失 ;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未对水 利工程安全造成影响的;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 不予处罚,应将本次违法情况 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 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11 | 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 水、排水秩序;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在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 .初次违法; 2.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 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未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影响 的 ;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 不予处罚,应将本次违法情况 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 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12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 .初次违法; 2.签署承诺书,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下的,及时采取退耕、恢复植 被等补救措施,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后果的 ;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不予处罚, 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 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13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 麻黄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轻微不予处罚 | 1 .初次违法; 2.签署承诺书,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下的,及时采取退耕、恢复植 被等补救措施,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后果的 ;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不予处罚, 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 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14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 .初次违法; 2.签署承诺书,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下的,及时采取退耕、恢复植 被等补救措施,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后果的 ;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不予处罚, 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 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15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 场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岩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1 .初次违法; 2.签署承诺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 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 矸石、尾矿、废渣等在五百立方米以下 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没 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注: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不予处罚, 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 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 |
16 | 对水利领域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17 | 水利领域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18 | 水利领域招标人与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合同, 或者招标人、中标 人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19 | 水利领域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 采用邀请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20 | 水利领域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21 |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22 | 水利领域招标人超 过规定的比例收取 投标保证金、履约 保证金或者不按照 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23 | 水利领域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 组建评标委员会, 或者确定、更换评 标委员会成员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24 | 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25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26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改变中 标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27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 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28 | 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29 | 水利领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
30 | 水利领域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 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履行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 轻微不予处罚 | 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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